泰安電代煤採暖優惠來啦!“一戶一表”居民將執行第一階梯電價!

泰安電代煤採暖優惠來啦!“一戶一表”居民將執行第一階梯電價!

11月23日,山東省發改委發佈《關於完善清潔取暖價格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擴大電代煤、氣代煤價格政策適用範圍,同時優化電代煤價格政策。

泰安電代煤採暖優惠來啦!“一戶一表”居民將執行第一階梯電價!

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城管局(公用事業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為科學有序推進全省清潔取暖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8-2022年)的通知》(魯政字〔2018〕178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科學有序推進清潔取暖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45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清潔取暖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電代煤、氣代煤價格政策適用範圍

根據全省清潔取暖工作進程,將電代煤、氣代煤價格政策實施範圍由7個傳輸通道城市,擴大至全省17城市。

二、優化電代煤價格政策

(一)“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用戶,電價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時一檔採暖電量”,調整為“採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電按居民階梯電價第一檔電價標準執行”。年度週期內,非採暖季繼續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其中:一檔電量為1470千瓦時,二檔電量為1470-2800千瓦時,三檔電量為超過2800千瓦時部分。

(二)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電代煤改造使用電採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實行總表計量的,按照居民合表電價執行;實行分表計量的,與“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用戶執行相同的價格政策。

(三)城市建成區優先發展集中供暖,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的電代煤項目、其它居民住宅小區內採用電採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項目(已執行居民電價、實施低谷電量獎勵等政策的項目除外),按照“清潔取暖用電市場化競價採購”政策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明確電代煤用戶確認流程

1.居民電代煤用戶是指依據《山東省7個傳輸通道城市清潔採暖氣代煤電代煤工作實施方案》(魯建發〔2017〕5號)、《山東省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8-2022年)》(魯政字〔2018〕178號)及2018-2022年各年度計劃確定實施電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戶。

2.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8-2022年)的通知》(魯政字〔2018〕178號)要求,各市、縣(市、區)政府作為清潔取暖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各市、縣(市、區)現有清潔取暖改造臺賬管理單位、電網企業要加強配合,及時確定改造項目清單(含2017年完成改造項目),並自次月抄見電量起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實行總表計量的電代煤項目清單應當明確:用電戶號、戶名(與用電戶號匹配,下同)、用電地址、設備類型(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下同)、建築面積、戶數、聯繫人、聯繫電話、農村/城市等。“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項目清單應當明確:用電戶號、戶名、用電地址、聯繫電話、設備類型、建築面積等。

三、完善氣代煤價格政策

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規定,通過明確氣代煤門站價格政策,完善銷售價格政策,靈活運用市場化交易機制等方式,保障當地氣代煤工作順利推進。根據工作需要,各地應明確氣代煤用戶確認流程,確保價格政策執行到位。

四、其他事項

(一)為規範電價管理,《山東省物價局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4〕87號)中“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2012年7月1日前採用電鍋爐、電地熱等方式取暖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按本通知中“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用戶電價政策執行。

(二)本通知所指採暖季,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為便於操作,按照電網企業12月至次年4月抄見電量執行。

(三)放開天然氣工業型熱電聯產項目、分佈式項目上網電價,鼓勵其參與市場交易,與電力用戶協商確定電量和電價。

(四)電網企業因電代煤改造相應增加的配網建設投資(含到用電項目規劃紅線處或到能源站投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入電網企業有效資產,通過輸配電價疏導。各市投資完成情況(項目用途、投資金額、工程進度、核准情況、財政補貼等),由當地電網企業定期上報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市初核後於12月31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

五、有關要求

(一)每年5月31日前,請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將電代煤清單項目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

(二)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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