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靜34936
關於這一問題,《繼承法》中有明確規定,對於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在分割遺產時,
應當部分或少分。注意哦,此處的規定是“應當”而不是“可以”,稍微瞭解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法律條文在使用“應當”一詞時都是很謹慎的,這就意味著對於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必須少分遺產。
同時,《繼承法》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兩點規定,既是對不孝者的懲罰,也是對盡孝者的鼓勵,既有利於弘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也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遙相呼應。
※法律規定——《繼承法》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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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罰
那是不是一點財產沒給,從兒子結婚一天沒管個兒子一家的,而且又養了十多年,最後實在是沒有辦法才不養老人,那這種是不是以後就不用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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