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那些問題,通山人你瞭解多少?


Q:農戶承包林地,縣政府向其發了林權證,但沒有頒發士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嗎?

A:可以。縣政府對農戶承包的同一塊土地,應當只發一個證書,不得既頒發林權證又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如果是林地承包,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頒發林權證。二、如果一開始是耕地承包,縣政府向農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退耕還林,頒證機關應當收回或者註銷先前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再頒發林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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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離婚分戶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土承包經營權證能否分戶?

A:可以分戶,但需先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變更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十四條規定:“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的書面請求(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第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處理該類間趙的原妙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由離婚雙方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協商一致後,發包方與雙方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離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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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村民還是集體?

A:(一)《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二)《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鎮)農民集體所有。”(三)《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四)《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歸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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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農戶全家3ロ人,女兒已出嫁落戶婆家,2014年其餘兩人去世,發包方能否收回該戶承包地?

A:(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一)該戶女兒出嫁落戶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不得收回該戶承包地。(二)該戶女兒在婆家取得承包地的,該戶其餘兩人去世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死亡時權利義務終止。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不能繼承,發包方應收回該戶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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