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檢察院有上下級關係嗎?

陳小帥45


在我國看守所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是檢察機關。兩個分屬不同部門,但同是政法機構。

其實,認真考究看守所的隸屬關係,嚴格講,看守所也只能說是公安機關代管。一般的講,每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都會有一個看守所,叫某某縣看守所,或某某區看守所,或某某市看守所等等。這點和公安局的內設機構又有點不同,如交警大隊、刑警大隊,都不會直接叫某某縣交警大隊,而是叫某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但管理上看守所又是作為公安局的一個內設機構來進行管理的,其人員、物資等等都是由公安局直接決定的。這也是近來爭議比較多的一個方面,即看守所應不應該由公安局來進行管理。

通俗的講看守所的作用就像一個保管倉庫,只不過它保管的是人,特殊的人而已。一個人無論是刑事拘留階段還是偵查逮捕階段、或者是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階段都是這個階段辦案單位的人,而不是看守所的人,看守所的作用就是把這個人給好好的保管好。看守所沒有權力決定這個人可以和誰見面、和誰通話等等,有決定權的是這個人所處案件階段的辦案單位。如偵查階段,只能是公安等偵查機關持提審證才可以會見。當然,律師持三證是可以在任何一階段都能夠會見的。其它單位或者個人是不能夠會見的,除非是有辦案單位開出會見條。如果沒有規定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看守所給予會見或者通信,那麼看守所就是違規,嚴重甚至會構成犯罪。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它的很多內設機構都會和看守所發生關係,最密切的就是駐看守所檢察室了。駐所檢察室職責之一就是監督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監管行為是否合法,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應該說他們是接觸在押人員最為直接的檢察人員,不管案件在什麼階段,在押人員都可以申請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向他們反映自己的問題。但駐所檢察人員一般也不能過問案件情況,只能是在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辦案手段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詢問、調查,具體案情則一般不能過問。

很多人把看守所描繪成人間地獄什麼的,其實隨著法治文明的逐漸深入,以及辦案的逐漸透明和公開,看守所的管理也越來越規範。當然,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任何地方都會有紛爭和矛盾,即使是世界最規範的企業都會有問題,何況在看守所這樣一個混雜的地方,出現一些情況也是正常的。但有律師、駐所檢察室、監察機構等等部門和人員的監督,看守所也在逐步規範和透明。


塵光的聊齋


看守所和檢察院是沒有上下級關係的,兩個不屬於一個系統,那兩者關係是怎麼樣的呢?請聽我分析: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承擔反貪汙賄賂、反瀆職侵權、公訴等職能,領等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關係,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看守所是公安局下屬單位,屬於行政單位序列,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相當於縣級公安局級別以上的的國家安機構和林業公安,鐵路公安也設有看守所。

檢察院雖然和看守所不是上下級關係,但是檢察院設有專門機構(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如果還不理解我們可以這麼認為,檢察院和法院和政府屬於一級,對上級部門和同級人大負責,三者沒有隸屬關係,但是作為檢察機關對政府和法院執法,行政都有監督權利,當然看守所也不例外。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歡迎大家討論,最後祝你好運!


二世說公


這個我有所瞭解!去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了10來次了!鄭州幾乎所有的被刑事拘留的人都關在這裡,據說已經有6 7000啦! 看守所是屬於公安系統的,不過有兩道門崗,一道是武警把守!犯罪的人被公安抓,由公安偵查,而看守所也是公安的,有學者認為這樣無法保障嫌疑人的利益,呼聲看守所劃給其他部門例如司法局管,監獄就是司法廳管呢!這樣可以更好。可是現階段估計困難,在新修訂的看守所條例好像也沒改這個 所以說看守所和檢察院沒啥歸屬關係,不過一般都有駐看守所檢察官,為了保障嫌疑人利益和監督其他人


鄭州王磊律師


大家好,我是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看守所與檢察院沒有隸屬關係。

好多答友已經說了二者為什麼不是上下級關係了,簡單的說看守所屬於公安局的,是行政單位。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

我重點跟大家說一說二者各自職能吧。

看守所:好多人對看守所、拘留所、監獄傻傻分不清楚。


看守所是公安局下設的,由公安局監管中隊(監管大隊)具體管理運行。具體用來關押刑事犯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這些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以後,就從看守所送到監獄服刑。在現實操作中,一些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剩餘時間少的不用送到監獄服刑,也在看守所執行完剩餘的刑期。

拘留所也是公安局下設的機構,用來關押被採取行政拘留或者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這些人所犯錯誤並不夠成犯罪,比如打架鬥毆,賭博,繞鬧法庭,對其採取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給予訓誡。



監獄是用來關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的,讓他們在裡面改造。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批捕,公訴,民事行政檢察等職能。原先還有反貪局反瀆局來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現在監察委成立了,兩個局的職能併到監察委了。

要說看守所與檢察院的關係,還真有關係。檢察院是法律監督部門,同樣對看守所進行監督,監督的方式是檢察院有一個科室叫監所科,就是來監督看守所日常工作的。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很簡單的一個常識問題,看守所與檢察院沒有任何隸屬關係,當然也就不存在任何上下級關係了。

  1. 看守所繫公安機關的一個內設部門,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及部分短期自由刑犯人的勞動改造工作;

  2. 檢察院與法院同屬我國的司法機關,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均由同級人大產生,受其監督、對其負責;

  3. 人民檢察院也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

  4. 檢察機關有權監督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規範

    。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看守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通常檢察機關是通過駐看守所檢察室來履行其監督職能;

  5. 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律師可以通過向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室反映、投訴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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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看守所與檢察院不存在隸屬關係,更不存在上、下級關係。

看守所隸屬於公安系統,是對犯罪分子的羈押場所,主要羈押兩部分人:一部分是處於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還未被判刑的人;另一部分是已經被判刑,但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罪犯,就不再往監獄裡送了,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完畢。


看守所的工作職責,說白了就是“管理”好所內在押人員的吃、喝、拉、撒,嚴防任何逃跑、自殺、互相傷害等安全事故的發生。配合協助好公、檢、法機關的告知、訊問、宣判等各項辦案提審工作。在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對在押人員實施學習教育及適當的勞動改造,比如集中收看新聞、跑操、勞動等等,目的也是將其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如果說檢察院和看守所之間有什麼聯繫的話,那就是檢察院與看守所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具體形式是成立一個駐看守所檢察室,派駐幹警常年駐守。主要職責是:監督看守所的各項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在押人員的羈押期限是否到期了,防止超期羈押;各辦案機關的辦案活動是否合法,如有刑訊逼供、打罵等情況要及時制止;受理在押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舉報,及時處理,及時答覆。總之一句話,看守所內的各項監管、辦案活動,都必須在檢察院的監督管理之下,防止發生類似“躲貓貓”事件及各類辦案安全事故。


檢察院對看守所是一種監督、制約的關係,目的也是為了實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看守所,是公安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用於羈押犯罪嫌疑人和關押拘役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罪犯。在我國公安機關屬於行政機關。

檢察院,在我國屬於司法機關,行使檢察權。

所以,看守所和檢察院沒有上下級關係。但是同級別的檢察院可以對同級別看守所的職責行為進行法律監督,提出檢察建議。對其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週而復始問循環人生


沒有上下級關係。

看守所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也有少部分看守所隸屬於司法機關。

按照現行司法體制,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立案,偵察;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和進行公訴,並對案件全過程進行監督;法院系統負責審理,判案;司法部門負責執行監獄方面的事項。

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時,一般是在偵察階段,還未起訴審判,或者執行的是管執,拘役,拘留等措施,這些情況一般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因此看守所通常隸屬於公安部門。


熙熙天下


看守所和檢察院完全是兩個單位,即沒有隸屬關係,更沒有上下級關係。檢察院案件檢查機關,其職責主要是對危害國家安全案,公共安全案以及侵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重大案件等,行使檢查權。對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進行審查。看守所屬於公安局下屬單位,其職責主要就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用戶92780611160陸戰


看守所是公安機關執法機構,屬於行政機關,檢察院是司法機關,一個最上級是國務院一個是最高檢察院,但是檢察院有權派遣監督員進行審訊和監督,前者檢察院進行審訊主要針對的是職務犯罪或者受賄罪等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是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羈押的,後者是為了防止個別公安機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迫害,或者嚴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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