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看守所、拘留所和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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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違法行為的輕重緩急排序,這三者的順序應該是:拘留所、看守所最後才是監獄。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這三個強制性場所,任何一個都讓你終生難忘,尤其是執行刑罰的監獄。那麼,這三個強制性執行機構,到底有什麼本質的區別?裡面羈押的又都是哪一類人員呢?今天棟哥就帶大家解析一下:拘留所、看守所和監獄。權當義務的給大家普了一次法,不客氣!


違反行政法規的都送到拘留所,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範疇的行為

一般來講,違反了行政法規的行為人,都會被公安機關進行強制“拘留”,類似的行政拘留會被統一送往拘留所羈押,與後兩種不同的是,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特有的一種強制性權利,無需經過檢查機關和法院批准。一般行政拘留的期限多在7天、10天及15天,像大街上喝多了鬧事兒的、擾亂了社會秩序、妨礙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一般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只是一種行政類的強制措施,一般不會記入公民檔案和記錄。

如果被送進看守所說明你事兒大了,多半會被刑事拘留同時面對起訴和判決

與拘留所相同的是,看守所也是隸屬於當地公安機關(監管處),一般由武警負責外圍警戒安全,公安幹警負責內部管理和教育。進入看守所的人一般都是涉嫌觸犯了《刑法》,也就是被處以刑事拘留。看守所中羈押的人員一般被稱為“在押人員”,他們的羈押都是在等待辦案單位偵辦案件、檢察機關複審起訴以及法院最終審判。所以,一旦在第37天檢察院對你批准逮捕了,那說明你的事兒大了。安心的在看守所待著吧,該你的遲早會來。另外,有些省市將看守所和拘留所設在一個大院中,便於管理節省行政資源和成本。

監獄是違法犯罪者的終點,只有認罪伏法安心改造,爭取減刑早日新生

到這一步,監獄和公安機關已經沒什麼關係了。作為一種國家強制性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屬於本省雙管單位,即:司法廳和監獄管理局兩重管理。送到監獄的人現在被稱為“服刑人員”(以前叫犯人),基本上是法院判決完並不在上訴的人。形象的說這裡是違法犯罪人員的“終點站”,無論所犯何罪,不管刑期幾何,最終都將在這裡進行改造,最終獲得新生重返社會,相信我,監獄不是一般人都去的地兒。所以,是龍你盤著是虎你臥著,做人做事低調一些,最主要的是要遵紀守法,不可衝動!


棟哥遊新疆


拘留所、看守所和監獄雖然都是羈押犯人的特定場所,但是三者之間在性質和功能上卻是天差地別。下面,我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三者的不同之處。

拘留所

拘留所是公安機關的內設場所,由公安機關直接管轄。它的主要功能是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處以行政拘留,將其關在拘留所裡。


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十五天,多個違法行為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天。因此,在拘留所裡的羈押時間不會太長。

另外,拘留所裡生活條件非常之差,一日三餐都難以下嚥。每天在裡邊的生活軌跡是操練、學習和“靜夜思”。當然,裡邊還是有些許文體設施,供違法人員休閒時間使用。

看守所

看守所雖然也受公安機關直接管轄,但它卻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羈押場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但尚未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未決犯。當然,餘刑在三個月以下和死刑犯兩種已決犯也是羈押在看守所裡。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一旦被逮捕就要長達好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了。因此,在看守所內的羈押時間短則很短,長則很長。

看守所裡的生活條件和拘留所裡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一日三餐極其難吃,甚至每天絕大多數時間都只能“面壁思過”,裡邊也沒有什麼文體設施。當然,能接到訂單的看守所,也會讓犯人們去做一些簡單的手工業。

監獄

監獄是一個完全獨立的羈押場所,直接隸屬於司法部管轄。它主要羈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裡的羈押時間短則幾個月,長則好幾年、十幾年。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就要抱著牢底坐穿的絕望心態在裡邊長住了。當然,有些總是能獲得減刑的服刑人員是個例外。

相比而言,監獄裡的生活條件要好很多,偶爾能吃到葷腥,逢年過節還會加菜。裡邊的文體設施也更豐富,有閱覽室、下棋室、運動場,甚至還能看看電視。但是,在監獄裡要強制勞動,並且勞動強度非常大,能把一個懶漢訓練成拼命硬幹的勞模。

總結

無論是拘留所、看守所還是監獄,都不是人待的地方。我想,大家還是遵紀守法守護自由吧。


冰焰


看守所,拘留所,監獄,是三個羈押犯法人員場所,同時也是限制人身自由都場所。

所謂的看守所,拘留所,監獄是根據其違法程度的輕重而劃分的!其違法程度由輕到重依次排列為拘留所,看守所,監獄。

拘留所

什麼叫拘留所,拘留所是在刑事審判期間拘留犯人的地方。只適用於拘留,而不能監禁。拘留所隸屬於公安機關部門,並且其拘留對象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只適用於行政處罰。它是一個處罰的羈押場所,其性質為處罰性。比如打架、賭博、騙別人的錢,故意遮擋車牌以下行為的人,在沒有處罰犯刑法的規定下,有權利進行行政拘留,最長15天必須放人,如果有合併處罰的情況下最長不超過20天。

看守所

什麼叫看守所,看守所是對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臨時性羈押的場所。請看好看守所是臨時性不是永久性。不過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如果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同樣隸屬於公安機關部門,不過和拘留所不一樣的是其拘留對象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它是一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臨時羈押處所,其性質為保障性。比如在還沒有確定犯罪事實調查取證階段的人,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此類行為的人,有權利進行刑事拘留。看守所其實就是個中轉站,法院審判、定刑之前,有個法定期限37天,就是是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如果37天沒對你進行逮捕,那麼恭喜你,你被釋放了。如果37天被逮捕了,那麼不好意思,你就要在最長長達一年半,短則數月的看守所度過了。


監獄

什麼叫監獄,監獄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永久性羈押的場所。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隸屬於司法機關部門。其對象是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人。它是一個強制性的羈押場所,其性質為強制性。比如,殺人,販毒,人販子等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必須接受刑法的處罰。其期限最長是永久牢底坐穿,有期徒刑起碼也得等好幾年期限期坐滿了。


以上就是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的共同點和區別。希望大家遵紀守法,不要觸碰法律的紅線!



作為業內專業人士,我來講一下:

1、看守所,主要關押兩個方面的人,其一是,各種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在偵查階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的羈押場所,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人的統一名稱叫做犯罪嫌疑人,通俗講就是未決犯。看守所羈押的第二種人就是部分已決犯,指在法院判決後,判決的刑期時間減去已經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後,剩餘刑期較短,可以由看守所來執行剩餘刑期的。

2、拘留所,只關押一種人,就是違法行為人,通俗講就是某人因違法行為(可能是打架、賭博、嫖娼、酒駕、吸毒等等)被處以行政拘留措施之後執行處罰的場所。需要說明的是,拘留所關押的人都是已經做出處理決定的,比如拘留15日,在拘留所中呆夠十五天就沒事了。而看守所則不然,是臨時羈押場所,如果法院判決後,大多去了監獄。

3、監獄,也只關押一種人,就是被刑事判決的罪犯,這裡注意是犯人,而非犯罪嫌疑人,通俗講就是已決犯,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緩刑等等。監獄是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的場所。

再講平常區分三個場所的特點,拘留所是沒有武警的。看守所、監獄是有武警的。看守所、拘留所每個市都有,而監獄則是省一級統籌,一般一個省有幾個監獄,規模相對看守所和拘留所要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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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輕重來給你劃分一下:

程度最輕:拘留所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一般違法情節的人,會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拘留的地方就是在拘留所,時間從1天到15天不等,最多在合併處罰的情況下不超過20天。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與秩序的第三人,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拘留的場所也是在拘留所。

程度第二:看守所

對於違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首先由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這個刑事拘留的場所在看守所,要注意不是拘留所。

其次,在掌握了確鑿證據後,會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之後犯罪嫌疑人依舊會在看守所。

再然後,直到檢察機關向法院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此時就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

上訴了。

如果不上訴,待過了上訴期限後視為認可判決,此時就會從看守所轉移,如果上訴,那麼還會接著待在看守所。

如果上訴了,在上訴過程中會分為不開庭審理(提審)與開庭審理兩種。一般情況下案情較為清晰,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都會由法院工作人員前往看守所進行提審。提審瞭解完相應事實後,再回法院進行審理;如果事實較為複雜,會選擇開庭審理,到開庭之日會將犯罪嫌疑人提到法院進行審理,然後再押回看守所。最後做出相應判決。

最重程度:監獄

監獄裡關押的都是被法院做出了有罪判決的犯罪分子。其刑期從6個月到無期徒刑不等。也只有當罪犯被做出了有罪判決後,我們才能將其稱之為犯罪分子,否則均只能稱呼其為犯罪嫌疑人,這也是為了保障“罪刑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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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隸屬於公安機關,它是一種行政處罰,自然人違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處以行政拘留,將其關押在拘留所裡,不能稱呼罪犯,在裡面主要是學習,面壁思過,一般十五天。

看守所也隸屬於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紀律監察委員會,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發現自然人有犯罪嫌疑,需要偵查甄別,檢察院,法院最後宣判為罪犯的犯罪嫌疑人所呆的地方,也就是公檢法審查期間,這一期間呆在裡面時間長短是根據所犯罪行決定,有些罪犯宣判後不到三個月的刑期,就不送往監獄,在看守所執行刑期。

監獄隸屬於司法機關,就是關押罪犯的地方。每天要接受勞動改造。


柳聞英


拘留所羈押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簡單講,羈押這裡的人只違法不犯罪,屬於治安拘留,最長羈押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看守所羈押的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簡單講,羈押這裡的人已經涉嫌犯罪,但法院還沒判決有罪,有可能在公安機關、檢察院審查階段證據不足取保候審,有可能法院判決無罪釋放,有可能法院判決有罪入刑或免刑,對於判緩刑的,判決生效後就可以釋放,對於刑期短的,有可能繼續羈押在看守所待刑期到期直接釋放,刑期長的判決後就要轉監獄羈押。監獄羈押的是犯罪入刑的人員,簡單講,羈押這裡的人已被法院判決有罪,要接受刑事處罰,待刑期到期後才可以釋放,或通過減刑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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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由同級公安機關代管,由公安民警管理。收拘人員主要有:被公安機關治安、行政拘留人員;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自由人員;被法院司法拘留人員;非法入境,被驅逐出境被臨時採取行政措施的外國人。

看守所:同級公安機關代管,由公安民警管理。羈押人員有: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拘役的罪犯;餘刑不滿三個月的罪犯;已決未被投送監獄執行的罪犯。

監獄:除秦城監獄外,全部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司法警察管理。服刑人員全部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

另,軍隊系統上述單位由軍隊管理。

希望採納


用戶6632301511


這個社會有一個規則,大家都得遵守這個規則,否則就要被懲罰,這個規則叫做法律,違反了法律就要被監禁,我們常說入獄,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違反了法律都會入獄,入獄自然是入的監獄,監獄是監禁的最高級別,除此之外還有看守所,拘留所,那麼看守所,拘留所和監獄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三者的區別其實是對法律裁決進行的不同程度的處理,拘留所拘留的一般是行政罪犯,情節較輕的拘留15天以下的人,在拘留所裡面相對於看守所和監獄來說,就比較自由了,並且不會記錄犯罪記錄,只記錄違法記錄,不會對被拘留者以後的生活造成影響。很多人都有過被拘留的經歷,有的時候打架也會被抓,晚上走在路上不能提供身份證明也會被拘留,基本上都不是很嚴重的事。

看守所是對那些關押的是準犯罪嫌疑人,即已被抓捕但未被法院判決的人,這些人還未被宣佈執行徒刑,或者是被宣判徒刑還未執行的,就由看守所執行羈押,而那些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也能被羈押監禁在看守所。在看守所就不能像拘留所那麼輕鬆了,有的看守所需要參與勞動改造。

監獄就是最嚴重的監禁形式了,一般都是被判處有期,或者無期徒刑的人,廣義的監獄其實也包含拘留所,看守所。但是我們這裡說的監獄就單獨指監獄。除去死緩,一般的罪犯都能刑滿釋放,所以監獄採取的是懲罰加改造的方式,精神改造和勞動改造。並不是所有的徒刑都會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所以監獄裡面的人還是能夠享受法律保護,只是監獄畢竟是個懲罰人的地方,所以裡面的生活肯定不會好過的。

對於我們來說,三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時間上的區別,拘留釋放的時間最快,最多半個月,而看守所釋放的時間不會超過一年,監獄則普遍是按年頭計算的,常常看電視裡什麼有期徒刑十年,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都關在監獄,至於裡面的生活嘛,總不會讓他們稱心如意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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