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經濟糾紛事件會用詐騙罪來定罪?

花椒小王子為公平正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是集資詐騙罪。詐騙對象為金融機構財產的屬於金融詐騙罪。他們從詐騙罪中獨立出來,不再以詐騙罪定罪。

本提問涉及到民事糾紛與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區分問題,也是生活中公安機關辦理此類案件的難點,同時也是國家多次出臺規定,禁止動用刑事方法處理正常民事糾紛要注意克服的問題。關鍵是,本提問中的小夥子的行為到底是民事行為還是已經涉嫌詐騙行為。

由於所給出的事實有限,我試著回答如下:

——本案不是經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糾紛。本案養子與養父之間只有養父與養子家庭關係,不存在簽訂經濟合同一說,當然也無所謂合同糾紛。

——養子給他人做兒子,並花掉10多萬元辦理戶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關鍵是要證明養子的所作所為是否就是為了騙取老人錢財(老人死後房產),是的,則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否則不是。但要弄清養子願做他人兒子的目的,還得從他平常的客觀行為中考查,即養子行為中是否存在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老人財產的事實。如果僅僅只是他平常所作所為不願意履行贍養老人義務,或者他好吃懶做,與老人生活中發生矛盾等等,就認為他當養子是為了騙去老人錢財,缺乏事實根據。

——本案事實中養子沒有實際得到老人的任何錢財。老人房屋需要老人死後他才能繼承所得,在老人死亡之前,養子只有居住權而無所有權,除非老人已經辦理了房產證過戶養子的手續。另外,養子在家庭關係已經合法成立前提下,沒有交房租的義務;辦理戶口所花掉的10多萬元(不知為何要花錢)養子並沒有自己擁有,是屬於辦理戶口費用甚至是違法的人情費用,已經由他人所得。

——養父如果認為養子當自己兒子動機不純,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是為了得到自己財產,完全可以到民政部門解除養父養子關係,或者通過訴訟解除家庭關係。至於辦理戶口所花費用要麼協商解決分擔,要麼在解除家庭關係之訴中一併解決。

綜上,本提問中辦案機關動用刑事手段解決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的問題,屬於辦案不當,辦案機關沒有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如果是老人找關係故意動用刑事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則辦案機關行為違反了公安部出臺的《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禁止性規定。


大成律師鄒光明


回答這個問題前先明確一下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說認為的詐騙罪行為模式是這樣的:

  1. 行為人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欺詐行為(比如為了騙錢許諾可以低價為受害人提供***好處並表現出具有相關能力,常見的有入學,出國,介紹工程項目等等)

  2. 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經過行為人相關行為讓被害人覺得行為人能夠為其提供相關好處)

  3. 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在被害人相信行為人能為其提供好處的前提下,向行為人支付或處分了財產)

  4. 行為人取得財產(行為人客觀上獲得了財產,主觀上實現了其非法佔有的目的)

  5. 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回到題主的問題中來,題主所述的經濟糾紛如果和詐騙罪行為模式是基本吻合的,也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那麼“經濟糾紛”就可能涉嫌詐騙罪了,辦案機關辦案是有規則和法律約束的。


天天講法律


按你所說的事實,是不可能按詐騙罪來定罪的,因為房租沒交是經濟糾紛,辦戶口花錢也是老頭自己花的,小夥並沒有得到錢。

經濟糾紛與詐騙的區別:

兩者含義不同: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中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概念不同: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成因不同: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無法奮鬥


因為裡面有騙的成分


嫉惡如仇的老百姓


欠債不還,明明有償還能力確隱瞞,其性質已發生變化。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客觀上採取欺騙的方式。構成詐騙罪的特點


還是隱個名字不讓人知


根據情節,根據事由,


祥子888888


有佔有目的,財大氣粗老賴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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