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君說法」低價二手車曾出事故,能退嗎

以案說法·專欄

「未央君说法」低价二手车曾出事故,能退吗
「未央君说法」低价二手车曾出事故,能退吗

講述老百姓身邊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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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君说法」低价二手车曾出事故,能退吗

引言

「未央君说法」低价二手车曾出事故,能退吗

本以為低價買到二手車是撿了個便宜,沒想到事後驗車發現車況比預想的要差,心生悔意想要退車並要求索賠3倍賠償。如此訴求是否合理?

2017年10月,劉剛計劃購買一輛二手車,恰好,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二手車公司工作人員張芳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出售一輛二手別克車的信息,“無大事故,車況一切正常,現一口價:10.35萬”。

劉剛知道這款車的性能,誘人的車價瞬間將他吸引。很快,他與張芳取得聯繫,並前往該二手車公司看車。二手車公司工作人員告訴他,該車發生過碰撞,翼子板受損等情況,劉剛與二手車公司協議以9.6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車,並於2017年11月1日簽訂二手車轉讓協議,約定“乙方確認所購車輛的目前狀況及價格,不得以車況和價格為由中途退車”,並註明“車況已確認、不退不換、明天過戶”字樣。

協議簽訂後,二手車公司向劉剛交付了車輛。第二日,車輛變更登記至劉剛名下。

2017年11月8日,劉剛單方委託某驗車公司對該車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車輛翼子板、防火牆、減震器有焊接痕跡,前擋風玻璃及儀表臺受損。

看到驗車結果,劉剛心生悔意,想要撤銷購車協議並要求二手車公司賠償3倍購車款。

劉剛多次與二手車公司協商,要求退車、返還購車款,並要求二手車公司賠償自己3倍的購車款。

二手車公司認為,自己在售車前已將車輛發生過事故的事實告知劉剛,且合同已履行完畢,最終也同意退車並返還購車款,但不同意向劉剛支付3倍的購車款。隨後,劉剛將二手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車,並賠償自己3倍購車款。

庭審中,二手車公司認為,在車輛交易過程中,工作人員就已明確告知劉剛車輛受損的事實,不存在欺詐,劉剛和公司簽訂的協議中也寫明瞭車輛的車況及價格,約定在交易時確認車況,車輛不退不換,不得以車況及價格為由要求退車。

二手車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此,劉剛在庭審中提供了雙方在車輛售出21天后補籤的二手車轉讓協議,但該份協議不被二手車公司認可。二手車公司表示,劉剛在發現問題後未告知二手車公司並進行協商,而是稱合同丟失要求重新補籤合同,該合同與二手車公司留存的一式兩聯的合同不一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雙方在補籤協議時雙方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無法產生設立及變更民事法律關係的後果,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應自2017年11月1日首次合同簽訂生效時即成立。法院審理認定,二手車公司在銷售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據此一審駁回了劉剛對二手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剛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市中院駁回了劉剛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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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君有話說#

二手車曾發生事故不屬於欺詐事項

在雙方提交的證據中,印證了劉剛在購車時對車輛曾發生過碰撞、翼子板受損的事實知情。劉剛明知購買的車輛為二手車,且在得知該車曾發生過事故的情況下,就應當在交易過程中對車輛的狀況合理注意,採取明顯高於購買新車時應有的審慎態度及方式,對車況進行合理預判,在充分知悉車況的情況下再作出購買與否的決定。

劉剛稱車輛為嚴重受損的事故車,二手車公司未對車輛實際受損情況履行完全告知義務,但他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存在二手車公司告知內容以外更為嚴重的問題。因此,無法認定二手車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3倍賠償適用的前提是因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的欺詐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該案中,二手車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劉剛3倍賠償款的請求。綜合案情後,法院駁回了劉剛的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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