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冲到屠宰场救狗是否是属于侵犯财产行为?没有执法权侵犯财产该如何处理?

秋天的红叶882


“志愿者”这个词本身就是公益活动中的一个名称,他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群体。就个人而言,如果即将被屠宰的狗狗合法拥有者是志愿者本人,或者是其已获知的第三者被偷盗的宠物狗,无论屠宰场本身是否合法,志愿者本人都可以实施强制救助行为,这也就是刑法和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狗狗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1条第一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是指对某种权利或者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四)必须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防卫行为。

(五)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判断上应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公民的防卫权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屠宰场是否合法或者其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核查后作出裁定和处罚,公民只有维护权,没有执法权,无权对屠宰场的行为实施处罚。

如果志愿者是一个群体,打着爱狗护狗的旗号,冲击屠宰场,涉嫌侵权。造成轻微损害的,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必要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秀秀寸草心


首先志愿者不是执法者!无权对屠宰场进行强制屠宰,更无权把屠宰场的狗带走,屠宰场是个人或多个人的私有财产,志愿者把狗强行带走,属于抢劫他人私有财产行为,属于犯法行为。因为强制带在私有财产,而受到伤害也应该有志愿者自已负责,如果志愿者伤害到屠宰场人员,志愿者应为此负全部责任,1,屠宰场的狗全部是收购而来,2,屠宰场杀狗不犯法,3,屠宰场就是有收购被偷狗只,也只有执法机关有权管理,而不是志愿者来抢劫财产,志愿者有义务报警处理,但没有权力强制执行,我敢肯定的说,志愿者把抢劫回去的狗,不好的狗放生变成流浪狗,品种好的狗自已留下繁殖后卖钱,如果志愿者敢说出你们抢劫回去的狗在什么地方管理?你们总数救回去的狗有多少只?能给广大人民众群回报一下吗?打着爱狗的名声,干着不要狗脸的事,就大众知道的志愿者拦截车辆,和在狗市,屠宰场救下的狗有几万只了吧?狗在那里养着呢?是你们方生了吧?流浪狗是不是你们造成了?


蒙古人3018


所谓的志愿者,就是俗称的狗奴,只是为了想免费领养值钱的狗狗,打着救助志愿者的名字进行的非法抢劫。物权法规定:私人的任何财产受法律保护!所谓的救助,其实就是犯罪行为的抢劫。总不能说屠宰场那么多狗狗被宰是不合理的,所以就判断是偷来的一样。现在公安破案都采取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你们这群狗奴凭什么就靠猜测给狗的所有者定罪?另一个,所谓的救助,也肯定是名贵优良犬会被狗奴救助,而一般的或者有问题的肯定没有人管,不然狗奴们抢劫的那么多狗去哪了?为什么抢劫的时候上新闻后续养狗就没有报道了?所以,狗奴就是一群没有法制观念的抢劫犯


心愿使者01


关于狗的问题,想要说的很多,因为我感觉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我不养狗,我吃狗肉。我认同控制流浪狗,但是不认同当街捕杀,最好是捕捉回去,可让人领养,也可以安乐死或者什么的。我认同吃狗肉,但是反对狗贩子。我反对狗贩子,但是也反对高速拦车的爱狗人士。

我认同工作犬种的贡献并且反对吃它们,但是我反对拿工作犬种来以偏概全到整个犬类。

我认同爱护小动物是善良的,但是反对吃狗肉就是不善良的。

我认同文明养狗,认同对不文明养狗的人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并且剥夺养狗的权利,更认同将遗弃狗的行为入刑。

最后,嗯,我希望爱狗的人爱护自己的狗,按照法律法规养狗。不给别人带来麻烦。我也希望,吃狗的人了去一些正规的地方吃狗肉,不吃非法获得的狗。

我们反对的,永远是那些害群之马。

总之爱人爱狗前提守法,不借事端扰乱社会。


君子匪石


爱狗人士强行到屠宰场就狗,这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救狗了!一:爱狗人士不具备执法权、二:无论屠宰的狗来路是否合法,爱狗人士都不能以非法手段进行阻挠、三:未经过屠宰场工作人员允许,成群结私闯民宅是违法犯罪行为,四:有证据证明屠宰场屠宰的狗来路不合法,爱狗人士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剥夺他人财产,即使对方财产不合法,在你违法剥夺他人财物同时自己也触犯法律法规,六:爱狗人士强行闯入屠宰场内,倘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划分责任时爱狗人士会多一点法不责众的时代已经过去,不要以为人多就可以胡作非为(甚至全责),七:一码事归一码事儿,即使屠宰场狗的来源全部不合法,爱狗人士有证据的情况下,把屠宰场人员致伤、致残、甚至致死、那么恭喜你们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事参与该事件人员有一个算一个,全部带走接受调查。提醒爱狗人士在掌握对方狗来路不明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万万不可擅自处理,中国是法制社会,不是你们想干嘛就干嘛,屠宰场也要遵纪守法,杜绝非法手段获捕捉的狗源,少做昧良心的事,不赚昧良心的钱。(本文完全发表个人意见,如有不妥请见谅)


神周二手车电瓶


这就是15%绑架50%的典型案例,爱狗人士少数,吃狗的人多少,以少数人的利益剥夺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合乎社会公知吗?合乎普世公民权益吗?你愿做狗奴。狗孙子,我管不了,但是我吃狗肉,不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法律,你没权管我。我理直气壮的说,我就爱吃狗肉。


林中一叟


所谓的爱狗志愿者如果其非法的行动奏效的话,珍贵优良的犬只落入谁手?最后那些珍贵的名犬命运如何?私人拥有?转卖他人?

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用华丽名义,非法的手段,达到拥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是抢劫还是爱心?!?!其所谓的“爱心”,昭然若揭。可忍,孰不可忍。

所谓的爱狗志愿者,如果没有名利的驱赶,会这样奋不顾身吗?

“爱狗”,标上爱心的字符,真爱吗???

君不见,抗灾抢险那些巍峨的身影,那是在体现爱!!!为祖国冲锋陷阵军人才是最有心!!!

弄个走千里都吃屎的狗就说是爱,不知羞耻!


老猫1390309210000000


狗是店主花钱买来的,是从养狗户购买的,是私人财产,这一点是明确的,那些所谓的志愿者闯进私人住宅把人家合法财产掠走是非法的,除去什么防伇证明营业执照等另说,单说狗是他用钱买的,是私人财产,他们几人不付钱把狗掠走是违法的,可向法院起诉他们。


伟杰1105


首先这个问题的前提法律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可法律有时就如同虚设。法律有效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流浪狗,就不会有这么多狗咬人难以维权的事情,不会有如此多比恶狗更恶的狗主人,不会有如此多偷狗毒狗事情发生,也不会有如此多真的或假的爱狗人士侵权的事情!


流水不争先8577


绿色组织者抗议环境污染,你没有权利把污染源停了!保护动物组织者抗议日本捕鲸,你没有权力或者不敢把日本的船炸掉或者把鲸鱼抢回来!如果国际公约规定或中国规定属于保护动物,那些伤害这些动物的人就是犯罪,但志愿者不能去强行制止吧?一个无执法权,二是受到伤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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