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法律問題之六:企業商業祕密保護

企業用工法律問題之六: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和高端人才的保留越來越關係到企業的發展前景了。對此,關於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

企業用工法律問題之六: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一、商業秘密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商業價值和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我國不正當競爭法的定義,商業秘密首先應當是秘密的,外人不知道也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知道的;其次是要有價值,現實的價值也好、潛在的價值也罷,不管是積極的信息還是消極的信息,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最後,是企業採取了保密措施。常見的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指定保密制度便是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

常見的商業秘密的內容由經營信息、技術信息、財務信息、人事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

在商業秘密中,商業的秘密性和價值性是客觀的,這個企業無法去改變。企業能夠做的是做好保密措施。首先,企業要建立完善嚴格的保密規章制度,外來人員來訪登記、企業內部設定保密區域;重要文件和檔案應當實行專人、專庫、專櫃保管;對生產設備、生產過程、原材料等進行物理隔離;注意計算機使用管理;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注意保密承諾。其次,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與涉密性特強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企業用工法律問題之六: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不同。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

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

保密協議是法定義務,側重不能說,期限隨著商業秘密的存在一直存在,不能約定違約金,只能根據實際損失賠償;競業限制協議是約定義務,側重不能做,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年,可以約定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的人群較保密協議範圍較小,好鋼用在刀刃上,基本限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等,對於一般的普通勞動者,沒有必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競業限制協議終究還是要企業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以協議約定為準,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月平均公司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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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簽訂後,如果企業超過3個月沒有支付勞動者補償金,那麼勞動者便享有解除協議的單方選擇權,其只需要通知企業便可解除協議。如果勞動者違反協議,那麼非但競業限制義務不能解除,還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如果因為競業限制協議沒有履行意義,那麼企業通知勞動者解除協議,勞動者有權請求企業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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