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法律问题之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用工法律问题之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高端人才的保留越来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前景了。对此,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

企业用工法律问题之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是秘密的,外人不知道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知道的;其次是要有价值,现实的价值也好、潜在的价值也罢,不管是积极的信息还是消极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最后,是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常见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指定保密制度便是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

常见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由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人事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

在商业秘密中,商业的秘密性和价值性是客观的,这个企业无法去改变。企业能够做的是做好保密措施。首先,企业要建立完善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外来人员来访登记、企业内部设定保密区域;重要文件和档案应当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对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材料等进行物理隔离;注意计算机使用管理;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注意保密承诺。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涉密性特强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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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不同。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保密协议是法定义务,侧重不能说,期限随着商业秘密的存在一直存在,不能约定违约金,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赔偿;竞业限制协议是约定义务,侧重不能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可以约定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的人群较保密协议范围较小,好钢用在刀刃上,基本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对于一般的普通劳动者,没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终究还是要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以协议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月平均公司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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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如果企业超过3个月没有支付劳动者补偿金,那么劳动者便享有解除协议的单方选择权,其只需要通知企业便可解除协议。如果劳动者违反协议,那么非但竞业限制义务不能解除,还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履行意义,那么企业通知劳动者解除协议,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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