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铁血小宝贝


小偷和大巴车司机承担责任!

小偷被失主发现,失主就开始追小偷,小偷跑着就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大巴车因为车速较快急刹车导致两名老人没站稳骨折受伤医疗费较大。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估计责任认定如下面所示。

失主首先可以排除责任。失主只是追小偷,这是法律赋予失主的权利,丢了东西还不能追么。这个道理跟警察追小偷是一样的道理,遇到小偷跑了,警察肯定是要追的,难道警察会放任小偷跑掉么。如果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撞在车上撞死了,要警察负责么,警察有责任么。警察肯定是没有责任的,否则这个社会感觉就有点乱套了。

有的人竟然说,失主追小偷,因此,小偷才会被撞死的,因此,失主要负主要责任。这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混淆黑白。按照这个道理,医院里面每天去世那么多人,都是医院没有治好病,都是医院要负责任了。这纯粹是胡说八道,没有一丁点的道理可言。

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刹车不及撞死了。这个事情是由于小偷闯红灯引起的,小偷肯定是负主要责任,但是大巴车车速过快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可能是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这个事情理清楚了,赔偿的问题也就好判断了。

一般情况下,大巴车都上的有保险,而且大巴车上每个人车票里面好像也有一定的保险,这时候只要通知保险公司来就可以了。估计小偷会得到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的。而两名摔到的老人也会得到医疗费用的赔偿等。这些估计都会从保险里面出的。

这个情况下,最关键的是大巴车,如果大巴车车速没有那么快,可能就不会撞死这个小偷,因此大巴车还是不冤枉的。大巴车承担车上老人的医疗费也很正常,作为机动车承担点人道主义赔偿小偷点也是正常的。这是现在通行的一个办法。具体赔偿费用等也基本上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因此,大巴车公司损失也不大。

综上所述,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偷和大巴车司机承担责任。而追小偷的失主是没有责任的。


睿思天下


我自己亲身经历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点多家里进来一个小偷(我玩手机刚睡着)我家住在二楼,听见老婆叫我名字,那时小偷已经走到我家阳台我听到老婆叫我以后,我说咋了,老婆说有小偷!我马上起身,只听见呼通一声,小偷跳下了阳台,我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楼下,我们只差十几秒没追上(调监控看的时间)然后我报了案110来了录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们刑警给抓获了,(队长是我朋友)带小偷来指认现场,我想揍他,朋友告诉我他有艾斯病!!!操庆幸没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气,,,,后果难以想象,,,,,,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无罪释放了,因为没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晕,后来听说这小偷在邻县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刚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开车回家,看见路边几个人偷他舅舅的大车电瓶,已经得手,打电话给他舅舅,叫了村里几个人就开始追,对方开车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车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子上了,驾驶员当场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当时傻逼了,拨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况如实说了,小偷的家属第三天联系上了,不是我们当地人,来了要让赔偿,派出所不错,直接说是超速驾驶造成死亡,属于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小偷家属说是有人追才开那么快的,派出所说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况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伙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幸亏那时候没有行车记录仪,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属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后来教育我朋友,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打死不要承认,最好自己也不要报警,希望这件事对大家有点启发,以后遇到这种事都留点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银承解贵平


我同学亲身经历过这样一件事,大学期间,下课后他去骑自行车,发现有个小伙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车,他大喊一声抓小偷,那人开始跑,同学和他的几个同学开始追,追到学校大门口的时候,那个小偷一下子装到运垃圾的车上,垃圾车是停着的,装到垃圾车上后那个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学他们几个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啊,跑过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车子也没有丢,后来听说那个小偷撞昏了,被别人叫120拉走了。

后来也就没有了消息,我同学说他整整一个多星期吓的不敢从那里经过,自行车也卖掉换了一个。因为听说万一小偷找过来要求赔钱就麻烦了。

回归到提问的这个问题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会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无论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责任的,实际上很多案例也证实了这样的结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险,万一碰上这样的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坚决不能承认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余辜。

我知道这样说可能会被喷,但这是事实,在我们没有办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也真是无奈啊。


王海舰


从因果关系考虑,小偷偷东西被失主追赶,小偷与失主有因果关系,但是大巴车撞死小偷,是外来的因素,导致小偷与失主的因果关系中断,小偷的死与失主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大巴车与小偷的死有因果关系,但因为小偷是闯红灯,系自己有部分过错,所以大巴车对小偷的死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如果失主追赶小偷,把小偷逼上高速公路,导致小偷死亡的话,小偷与失主就有因果关系了,因为高速公路上跑,出车祸撞到是可以预见到的,危险发生的概率很高,因此大巴车不是意外因素,不能导致小偷与失主因果关系中断,失主对小偷的死要负责任。这也是历年来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因果关系分析问题。


宝妈茶会


我怀孩子的时候,挺着个大肚子,坐公交车上班,快下车的时候感觉后面的人总是挤我,搞的我只好两只手都扶着把手,我以为他也要下车,往门口换位置,所以也没在意。

车快停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包拉锁开了,我就站在那儿翻了翻,知道钱包被人偷了。

这个时候车就到站开门了,那个人窜到前面就下了车,等我下来已经跟他有十几米的距离了,我就“喂!”了一声,他撒腿就跑,直接就冲到马路中间的车水马龙里了。

车站就在我单位门口,有个男同事正好在外面站着,他看但我向那个喊了,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那个人偷了我的钱包,男同事拔腿就要追,上班高峰期,路上的车都是在赶时间,我赶紧喊他停下。

他说干吗不抓小偷?我说:哥,我怀着孩子呢,你要一追,他在车河里拼命的跑,万一有个三长两短,让我今后怎么面对我的宝宝啊。

男同事说我在纵容犯罪,我说:他犯罪,他用失败的人生承担后果,我那包里也就三两百块,为了这点钱我要是搞出人命来,我永远没法面对我的宝宝。

他想了想就没追了,看着那个人越跑越远,然后他说:唉……那你以后多注意吧,快当妈的人,心都软了。


依兰心语


这种事在广州曾经发生过的,小偷其实还不是偷是抢的,得手后从火车站广场一溜烟的跑到天桥下的车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终于有一天,这个坏蛋被车撞死了!看到这样的新闻的时候,我心里好不痛快啊,坏人终于死了!坏人的下场就该这样!

可是后来小偷家人起诉了,这事的结果还真的大跌眼镜啊。笔者就零星的回忆一下那个新闻报道吧。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虽然失主的东西被抢了,但是你不应该追。因为天桥下的都是车流,失主在被抢后,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会对失主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失主在保证小偷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赶。

2.天桥下是滚滚车流,作为失主应该预判到,车流可能导致小偷的人身伤害。在盗抢行为终止后,失主不应该看到小偷进去车流中还进行追赶,这是具有故意伤害嫌疑。唉,看到这个我的心凉了一半。


3.法院后来根据过错原则,小偷有错在先,但是导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过失。出于人道主义,死者为大,失主承担10%责任。

4.车辆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疏于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未能正确处理,负有次要责任。最后是按照责任的20%进行了赔偿。

5.小偷有错在先,逃避责任,导致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剩余的责任全部由小偷承担。

其实,看到结果真的让人呜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观不正,还是法律的悲哀。东西被偷被抢,为了追回自己财物,还担上了官司和赔偿。开车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样负责任。有时候还真的搞不清该如何处理了。不过最终必须听法律的。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说天评地盐城哥



这个案例很经典,其实很对多专业人士的回答都是不正确的。因为这里涉及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等的判断。


首先,失主追小偷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注意,这个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的这两个特征,小偷逃跑,追的行为是挽回损失,不是制止攻击性侵害。因此不构成“防卫”。


自助行为是法律赋予行为人的一个即时的私力救济权利,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因此这里符合。


其次,司机撞死小偷,是否负责要看具体情况。第一,排除刑事责任,因为司机是绿灯直行,小偷是抢红灯。第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司机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能避开而没有避开,就要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对方是小偷,生命权还得是有的。如果已经尽到了,就适用无责任。


再次,司机对乘客是紧急避险,小偷对乘客是有责任心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一定措施,导致另一方造成较小损失,但避免了较大的损失。司机为了挽救整车人,不得已采取紧急刹车等措施,损害了站立的等少数人权益,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符合紧急避险特征。


而小偷就是那个“险”,与乘客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失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比例限度。如果只偷了一元钱,你却拿把刀追杀,就超过必要限度了,构成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对小偷之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与车内乘客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是作为两个案子的),不赔乘客。


郭博士说法


一、小偷被撞死,活该!失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对此事件进行分析。

失主追小偷的行为是否违法?

失主追赶小偷,这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力。失主财物被盗,为追回财物当然的可以追赶小偷。即便小偷没有得手,失主也可以追赶捉拿小偷,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失主对小偷撞死是否存在过错?

这主要是从失主的主观状态来讲的,分为故意和过失。失主追赶小偷的意图,肯定不存在专门让车撞死的想法,失主也不无法预料小偷往哪个方向逃窜,对出现的危险是失主无法预料到的,所以失主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是指小偷被撞死,这个事实存在不起争议。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是因为失主追赶造成小偷被撞死,似乎存在的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因为失主的行为属于正当的且不违法,主观意识上也不存在过错,失主对小偷被撞死,不承担法律责任。

借用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补充解释。

案例:见义勇义追小偷,小偷被火车撞击身亡。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张永焕骑摩托车与同向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倒地受伤,张永焕骑车逃逸。恰巧目睹事发经过的朱振彪先开车后徒步追赶。追赶过程中,张永焕走上铁轨被火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日,张永焕家属向滦南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向朱振彪索赔60.98万元。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胡各庄法庭在作为一般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过程中,网络上随即爆发大范围舆情。2018年2月1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朱振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后又自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该判决结果赢得了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上,如是评论唐山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

二、大巴车对小偷是否承担责任?

这就需要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如果大巴车正常行使,并力所能及的采取了避让措施,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要承担10%以下的无过错责任。

三、大巴车对乘客是否承担责任?

大巴车对乘客承担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公交公司可以第三人(小偷)进行追偿。


四哥有法说


大实话: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小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事情的背景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是说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然后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闯了红灯,这时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车撞倒身亡,而公交车由于突然刹车,导致车上的两个老人摔倒骨折。

而这个事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赔偿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赔偿和责任划分,然后就是公交车上两个被摔伤的老人的赔偿。

首先,就失主来说之指定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有些律师说是因为失主追小偷才导致小偷闯红灯死亡,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因为小偷偷东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总不能说我们被偷了东西,然后还不能喊抓贼吧,这也是不现实的。

说现实一点,那小偷偷了东西本来就是错了,有错就应该承认,难道不是应该被发现后主动自首承认错误么?所以,这样看来,本来小偷就不应该跑。

然后就小偷被撞死的赔偿责任来说,这就是另一件事了,无论多少,公交车司机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赔钱的,因为,这时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适用于这个闯红灯的事情了。

当然,在小偷闯红灯被撞这件事中,因为闯红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个赔偿也不会太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道主义赔偿。

这个对于公交车来说没有什么冤不冤的,毕竟,人确实是你撞死的,虽然是小偷闯红灯在先,但是,严格来说,这个事也不是公交车司机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后就是车上两个摔倒老人的赔偿了,这个则应该由公交车公司和小偷来承担,可能有人会感觉这小偷都死了,拿什么赔偿?一般来说这会从小偷的遗产中进行清算赔偿,而公交车的急刹车也是导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的。

整个事件所有的责任划分就是如此,虽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无论是谁,即便是一个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