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以案釋法”之刑法篇——“未成年”不是絕緣線,該判還是要判!

案情簡介

董某與宋某是同班同學,均剛滿15週歲,特別的迷戀網絡遊戲。一日,兩人在網吧上網,將身上的錢全部花完了,但仍意猶未盡。從網吧出來後,二人鬼使神差的持刀對王某實施了搶劫,搶走50元現金及手機一部。二人隨後將所搶的手機賣掉,所得贓款用於上網。警方接警後很快即破獲此案,將二人刑事拘留。

問:董某與宋某二人需要為其行為付出什麼代價?

以案釋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董某、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董某、宋某系持刀搶劫,鑑於二人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且均為初犯,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二人還是在校學生,符合緩刑條件,決定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時禁止董某和宋某在36個月內進入網吧、遊戲機房等場所。

法條鏈接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律師提示

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量刑方面,為貫徹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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