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惡勢力“F4”為霸佔“旺口”,恐嚇驅趕同行還砸攤打人

為了霸佔工業園區裡一處早餐生意的“旺口”,柳州市雒容鎮秀水村的四名男子不惜採用恐嚇、砸攤打人等違法手段對付競爭對手。11月20日,四人因涉嫌尋釁滋事在魚峰區人民法院受審。公訴機關認為,涉案几人糾集在一起,已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

柳州恶势力“F4”为霸占“旺口”,恐吓驱赶同行还砸摊打人

四人涉嫌尋釁滋事受審。

驅趕同行霸“旺口”

43歲的陶某居、26歲的韋某歡、31歲的覃某和24歲的廖某英,都是雒容鎮秀水村人。其中陶某居曾因搶劫罪被判刑,他還曾被依法處以強制隔離戒毒。

今年2月14日,陶某居、韋某歡、覃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同年3月14日,廖某英被抓獲歸案。

3月24日,4人被依法逮捕。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初,陶某居、覃某、韋某歡發現在雒容鎮車園縱四路柳東新區職工之家門前經營早餐生意有利可圖,就開始籌劃在該處經營早餐生意。

同年12月24日晚,三人在覃某家門前經商量,決定為了減小競爭壓力,由陶某居負責糾集他人,共同將職工之家附近現有早餐經營點攤主趕走,以達到壟斷該處早餐生意的目的;同時準備了對講機、甩棍等物品,用於他們相互聯絡及驅趕早餐經營者。當晚,陶某居叫朋友廖某英召集人員,於次日早上共同前往職工之家門口驅趕早餐攤主。

12月25日早上7時許,陶、覃、韋、廖四人糾集了一夥人,乘坐兩輛小汽車來到車園縱四路職工之家門前,分別以口頭威脅恐嚇等方式,逐一對在職工之家東門前擺攤賣早餐的王某、羅某、左某、李某、阿華等人進行驅趕。

數次砸攤還傷人

據起訴書指控,2017年12月26日早上7時許,陶某居、覃某、韋某歡、廖某英糾集數人再次來到職工之家門前,對仍在該處擺攤賣早餐的羅某、李某、左某等人採用口頭恐嚇及人身威脅的方式進行驅趕。因羅某不屈從於他們,仍在該處經營早餐生意,陶某居就用事先準備好的鐵棍打砸羅某的早餐攤。事後經估價部門認定,羅某被砸壞的蒸籠等物品價值230元。

12月27日早上7時許,韋某歡、覃某開始分別在職工之家東門、西門經營早餐生意。陶某居在東西門之間來回巡邏時,使用威脅恐嚇等方式逐一對仍在職工之家西門擺賣早餐的左某、阿華等三名攤主進行驅趕,並用鐮刀對阿華的早餐攤位進行打砸。

今年1月3日上午8時許,陶某居發現被害人王某一家四口人來到職工之家東門擺賣早餐,遂對王某及在其攤位上購買早餐的顧客進行驅趕,並掀翻王某的早餐攤,而後兩人發生衝突。在衝突中,陶某居、韋某歡使用甩棍將王某頭部及其岳母廖某手背打傷。

韋某歡通過對講機叫覃某從西門趕過來處理現場事態,他則與陶某居先行離開現場。事後,覃某還通過電話對王某進行口頭威脅。經鑑定,王某、廖某二人所受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月26日,覃某和韋某歡的家屬向王某一家賠償了經濟損失5.2萬元,王某等人對陶、韋、覃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擾亂秩序危害大

公訴機關認為,陶某居、韋某歡、覃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惡勢力;陶某居、韋某歡、覃某、廖某英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庭審中,陶、覃、韋、廖四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但他們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還算不上惡勢力。陶某居辯稱,他們驅趕其他攤主,只是不希望這麼多外地人在他們村的地盤上做生意。而且,他們也沒有完全禁止那些攤主擺攤,只是要他們挪到四五十米外的其他路段擺賣。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中,有被驅趕攤主的證言。攤主羅某說,在職工之家門前擺賣早餐,每天收入有400多元,被趕到別處擺攤後,生意差了很多,後來乾脆不做早餐生意了。還有其他攤主說,被趕到其他地方擺攤後,收入比原來少了一半。

廖某英的辯護律師,在描述廖的行為時用的是“勸離”一詞。他辯稱,廖某英在勸離攤主的過程中,語氣不粗暴,也沒有打砸行為,且打砸行為發生時他並不在場。他認為廖某英的行為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指出,陶、覃、韋、廖四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陶某居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覃某和韋某歡起次要作用,廖某英起輔助作用,都是從犯。

最後,法官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丨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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