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求子”騙局還有人信?偃師一男子被騙15萬!

“重金求子”騙局還有人信?偃師一男子被騙15萬!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2日,偃師市居民王某接到一通自稱是香港25歲富婆的電話,電話中對方稱自己老公喪失生育能力,而公婆又急需後代繼承家族財產,若王某能成功使其懷孕,將補償200萬元,王某聽後怦然心動,隨即表示願意幫助對方懷孕。該女子聲稱“重金求子”需要簽訂協議並需律師公證,需王某先匯款1000元公證費,王某隨後向該女子匯款1000元。次日,該女子稱已經乘機到達偃師某酒店,要求王某到酒店與其見面。王某到酒店門口後,該女子來電稱需要公婆同意為由,讓王某再匯款3萬元表誠意,王某見狀不假思索又向該女子匯款3萬元。後該女子又以需丈夫同意並將補償款追加到250萬元,繼續誘騙王某不斷向其匯款。匯完款,該女子以種種理由不與王某見面。

同年7月12日,王某又被自稱臺灣的富婆,用類似的電話詐騙手法誘騙其錢財。王某受騙2次共計15萬餘元。

王某被騙後,警方一舉打掉以毛某(另案處理)為首的“重金求子”詐騙團伙。該詐騙團伙分工明確,其中被告人吳某系在毛某指示下將部分賬款轉入自己的兩張銀行卡,並通過銀行ATM機將贓款取出交給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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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是詐騙所得贓款,仍夥同他人幫助取現、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吳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彌補受害人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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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天上不會掉餡餅”,貪財好色終受騙。本案中,受害人王某輕信“重金求子”的謊言,在貪慾的支配下先後2次給詐騙犯匯款,最終導致上當受騙。被告人吳某明知是他人詐騙錢財,仍夥同他人幫助取現、轉移,雖然其沒有直接佔有贓款,並對自己的行為萬分後悔,但其行為仍構成犯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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