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再出重拳

最近支持民營經濟的發展成為我國經濟領域的頭等大事,高層一再表示要採取實際措施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與此相適應的是,銀行、財稅等部門也積極行動起來,各自分別採取相應的措施,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

證監會方面也是接連使出重拳。比如,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開闢“小額快速”審核機制,為上市公司小額併購重組開通綠色通道。又比如,將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的間隔期從3年縮短為6個月。這都是支持實體經濟,尤其是支持民營上市公司的重大舉措。而在此基礎上,上週五,證監會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尤其是為支持民營上市公司的發展再出重拳。

11月9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由於配股、發行優先股以及非公開發行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要方式,這也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為了補充流通資金以及償還債務而進行再融資,並且所募集資金可以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這在以前的再融資制度中是不被允許的。因此,該項條款的修改,是對上市公司尤其是資金緊張的民營上市公司的最好支持。

證監會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再出重拳

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雖然前款允許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來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但如果再融資時間間隔期太長的話,那麼這種支持也就成了“遠水”而救不了“近火”。因為根據去年2月17日證監會修訂發佈的《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訂發佈的《發行監管問答》將18個月的間隔期縮短為6個月。這就大大地方便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如此一來,上市公司每年都可以再融資了,兩年進行3次再融資可以成為一種“常態”。因此,這一修改是將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尤其是對資金短缺的民營上市公司的支持落到了實處。

此次證監會對《發行監管問答》的修改,所體現出來的是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無微不至的支持,這也是股市融資功能的進一步體現。這對於崇尚融資的A股市場來說,或許是天經地義的。而作為A股市場的投資者來說,也早已習慣了這樣一個市場,所以對於證監會對《發行監管問答》的修改倒也見怪不怪。只是從A股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來說,股市不可能只有融資功能而偏廢投資功能。所以從股市監管的角度來說,在重視融資功能的同時,也有必要顧及到股市的投資功能,至少不能讓股市在“圈錢市”的路上越走越遠。因此,在管理層為上市公司再融資提供便利的同時,有必要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資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再融資。

首先是“不差錢”公司不能進行再融資。由於修訂後的《發行監管問答》為上市公司再融資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這就不排除一些原本並不差錢的上市公司尋找各種理由來融資。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監管者有必要嚴格把關,將“不差錢”公司擋在再融資的大門之外。比如,那些有大量現金躺在銀行睡大覺的公司,以及用大量資金購買各種理財產品的公司,都應禁止其再融資。

其次是那些資金被大股東嚴重侵佔的上市公司,也應禁止其再融資。一些上市公司缺錢,根源在於公司資金被大股東及其關聯公司嚴重侵佔。對於這種公司,需要禁止其再融資,不然,企業融資再多,都會被大股東掏空。

其三,對於長期不分紅的“鐵公雞”以及業績虧損的上市公司要限制期再融資。比如,對其融資金額與融資間隔期都要從嚴把控,不能享受6個月再融資間隔期的規定。不能讓再融資制度成為對上市公司“鐵公雞”行為以及業績虧損的一種獎勵。特別是業績虧損公司,如果沒有切實的扭虧計劃,有必要禁止其再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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