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婚內與他人同居,賠我損失,法院:支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這四種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結合司法裁判案例,我們看一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及裁判規則:

一、什麼情況屬於法律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具體來說,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已結婚,沒離婚的人,與婚外他人同居;(二)非以“夫妻”名義同居,若以夫妻名義同居,可能是構成重婚;(三)必須是持續、穩定的居住在一起。一夜情、通姦等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包括在範圍內。

你婚內與他人同居,賠我損失,法院:支持

二、法院支持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陸某與陳某結婚4年後開始分居,陳某在分居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並一起生活。陸某起訴離婚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裁判結果:鑑於陳某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具有過錯,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最高院公佈案例)

(二)原夫妻關係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對方在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周某與張某結婚十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周某發現張某與案外人在她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一女。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法院裁判結果: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行為,並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2015年最高院公佈案例)

你婚內與他人同居,賠我損失,法院: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16、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第46條第2項所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且時間較長、關係相對穩定。通姦、偶發性行為及沒有性關係的婚外戀、婚外情,不構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7.《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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