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婚内与他人同居,赔我损失,法院:支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我们看一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一、什么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具体来说,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已结婚,没离婚的人,与婚外他人同居;(二)非以“夫妻”名义同居,若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是构成重婚;(三)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一夜情、通奸等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

你婚内与他人同居,赔我损失,法院:支持

二、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与陈某结婚4年后开始分居,陈某在分居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一起生活。陆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结果: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具有过错,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最高院公布案例)

(二)原夫妻关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周某与张某结婚十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周某发现张某与案外人在她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裁判结果: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最高院公布案例)

你婚内与他人同居,赔我损失,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

16、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