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貪汙、受賄,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被判十八年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被判十八年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被判十八年

2018年11月7日上午,浦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寧思專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原副局長楊德裕、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原綜合股股長孫明豔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被判十八年

法院判決

被告人寧思專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80萬元;

被告人楊德裕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孫明豔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寧思專已退回受賄贓款20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受賄所得人民幣895.06萬元及1000元美金,繼續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寧思專尚未退出貪汙所得人民幣1109786.4 元,繼續追繳。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被判十八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濫用職權事實

2013年6月20日,為完成欽北區稅收入庫任務,寧思專利用其擔任欽北區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之便,超越職權,違反規定決定用財政資金為私營企業支付稅費。之後安排楊德裕、孫明豔違規辦理了用欽北區財政局國土資金代林湖公司支付契稅、印花稅共4480842.36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間,寧思專為執行欽北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利用職務之便,安排孫明豔為尚未繳清欽北GC2012-10、11、12號宗地土地出讓金的林湖公司虛開收據,之後孫明豔違規指示下屬虛開了9790萬元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供林湖公司辦理上述三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

貪汙事實

2010年至2016年期間,寧思專利用其擔任欽北區財政局局長職務之便,分別指使欽北區財政局出納禤玉玲、欽州市馳耐普汽車維修服務部會計秦冰緣(兩人均另案處理)以虛開發票及加大發票金額的方式,套取欽北區財政局公款共1109786.4元供其個人使用。

受賄事實

2006年至2016年期間,寧思專在擔任欽北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07年欽北區水利局辦公大樓工程、2009年小董鎮土地治理項目等相關工程上,為廣西榮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欽州辦事處負責人曾某提供幫助及便利,先後十四次收受曾某以送現金、代付購房定金和尾款、房屋裝修、投資入股等形式給予的好處費共計928.56萬元及1000元美金。

2013年至2015年期間,寧思專利用擔任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欽北區財政局、欽北區農業發展辦公室發包的財政所建設及農業發展項目工程上,為工程老闆譚某某提供幫助及便利,先後五次收受譚某某送的好處費共計現金125萬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間,寧思專利用擔任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欽北區交通運輸局原副局長曾某某提供幫助及便利,先後六次收受曾某某送的好處費共計現金25萬元。

2011年至2015年期間,寧思專利用擔任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欽北區交通運輸局原局長方某某提供幫助及便利,先後五次收受方某某送的好處費共計現金2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寧思專、楊德裕、孫明豔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寧思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套取公款供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貪汙罪;寧思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受賄罪。對寧思專所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應數罪併罰。

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被判十八年

|來 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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