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受賄3600萬!福建原省長蘇樹林一審獲判16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6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蘇樹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蘇樹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濫用職權、受賄3600萬!福建原省長蘇樹林一審獲判16年!

鑑於蘇樹林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1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蘇樹林先後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黨委常委、常務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董事、高級副總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省長、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22.1215萬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蘇樹林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海外相關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樹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鑑於蘇樹林受賄犯罪中,6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事件回顧

2015年10月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福建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1月3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蘇樹林辭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的請求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蘇樹林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第十六號公告,蘇樹林因涉嫌違紀,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蘇樹林人民代表資格終止。

2017年7月4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中石化集團原黨組書記、總經理蘇樹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蘇樹林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蘇樹林開除黨籍的處分。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8年2月,蘇樹林涉嫌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蘇樹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