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之財產贈與條款能單方撤銷嗎

2018年1月,北七家鎮居民楊女士與袁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10歲的女兒由楊女士撫養,夫妻共有的一處房產歸女兒所有,銀行存款夫妻平分。大半年過去了,袁某卻怠於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楊女士來到北七家司法所求助。

調解員電話聯繫到袁某,袁某稱自己沒地方可住,想撤銷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女兒的約定。調解員向其釋明瞭相關法律法規,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和一般意義的財產贈與有所不同,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財產在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任意撤銷的規定,而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與協議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密切聯繫,是離婚雙方綜合各種因素達成的合意。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一方對財產贈與條款單方撤銷,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誘發道德風險。因此,袁某單方反悔,非經法律程序不能產生撤銷贈與的效力。

在調解失敗後,調解員建議楊女士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履行義務,協助受贈人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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