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關於“賣淫”和“強姦”分別是如何定罪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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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指的是女性為獲取報酬而無選擇地與其他男性進行以及提出或同意進行非法性交活動的行為。

說白了,就是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你願意收費提供性服務,我願意花錢索取你提供的性服務。賣淫的買賣雙方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雖然不屬於違反刑法的行為,不過還是要有一定的治安處罰。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說白了,就是男方單方面的想要索取性行為,但是女方不同意,於是男方強迫發生性行為。

強姦是違反刑法的刑事行為,需要受到刑事處罰,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算屬於刑事重罪。


不過,如果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均以強姦罪論處,如果是強姦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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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關於“賣淫”和“強姦”分別是如何定罪判刑的?

我國《刑法》制訂中並未“賣淫”行為入刑。賣淫不會被判刑,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賣淫和嫖娼的行為很常見,女性出賣色相,男人化錢“賣單”。以金錢和財物作為媒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66條:賣淫嫖娼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者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條款中有“組織賣淫罪”:第359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61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人員,利用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358,359條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強姦罪”——犯罪人是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的姦淫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歐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脅迫,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或心理恐懼,實使的強姦行為。

《刑法》對強姦罪的量刑有兩個標準:一種對行為方式和後果教輕的,是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種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處10以上,無期或者是死刑。

對處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強姦罪”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情節惡劣,進行多次強姦,對精神病患者,嚴重痴呆症患者,孕婦和病婦等婦女進行強姦。

二,強姦三人以上的。

三,公共場合當眾強姦,如車站,碼頭,醫院和學校,公園,劇院等人多聚集地實使強姦。

四,兩人以上輪流強姦者,多人輪姦第一個人和最後一個人將判刑最重。

五,致婦女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特別有姦屍的。

以上5種強姦行為都是要處10年以上直至死刑。

歡迎討論!延伸話題:多人輪流強姦婦女的,為啥第一個人和最後一個人的強姦行為判決更重呢?請評論區留言!


何由之


下午還在和同事討論賣淫到底是什麼,個人看法是在不考慮法律家長主義的前提下,我覺得其實賣淫可以適當的把他看做一種職業。只要保障身體健康和按期繳納稅款就好(類似荷蘭和德國)。但是就目前而言,在中國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賣淫行為是觸犯我國公序良俗的行為。

而如果賣淫合法化,則會衍生出一系列被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如容留賣淫、介紹賣淫、引誘賣淫等,嚴重的可能會導致拐賣婦女日益猖獗。因此,我國禁止賣淫從刑法角度而言是有理的。

至於強姦,只是簡單的壓制婦女反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被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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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和嫖娼是錢色交易,不違背婦女的意志,與強奸罪有本質區別,但是幾次世界婦女大會為了保護婦女權益,在巜內羅畢宣言》和《北京宣言》中都呼籲各國禁上娼妓制度,所以絕大部份國家賣淫、嫖娼是違法的,在我國一般情況下按違犯巜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罰款或拘留,但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構成"故意傳播性病罪"。強奸是違背婦女意志,釆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被害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侵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區別是賣淫還是強姦犯罪,主要看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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