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丨廣州海珠11.15吊物墜落致1人重傷事故

調查報告丨廣州海珠11.15吊物墜落致1人重傷事故

調查報告丨廣州海珠11.15吊物墜落致1人重傷事故

2017年11月15日18時37分,廣州市海珠區瑞寶一社工業區南區1號2樓朝發製衣廠在吊布過程中布匹脫落,砸中1人並造成其重傷。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1月15日18時許,廣州市海珠區瑞寶一社工業區南區1號樓下運到一批布匹,2樓的朝發製衣廠組織工人使用簡易吊機在室外將該批布匹從1樓吊至2樓,由工人何志祖、江澤軒、盧振帥等人在1樓空地捆綁布匹和掛鉤,工人周忠保、鄒冬根在2樓窗戶處操作簡易吊機和將布匹拉進廠裡。18時19分許,另一批布匹運到樓下,3樓的誠創制衣廠組織工人使用簡易吊機將布匹從1樓吊至3樓,由彭英在1樓空地捆綁布匹和掛鉤,工人黃弟、陳存迪在3樓窗戶處操作簡易吊機和將布匹拉進廠裡。此後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兩廠在同一個垂直作業面內輪流進行吊布。

2017年11月15日18時37分,朝發製衣廠的6卷布(每卷重約40公斤,長約2米)吊到2樓高度,該廠工人在將布匹從窗口拉進工廠的過程中,其中2卷布匹發生脫落,砸中下方準備再次為3樓誠創制衣廠捆綁布匹的彭英。

(二)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彭英被朝發製衣廠經營者劉周升聯繫出租車送往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南院救治。公安機關、瑞寶街道等部門接報後迅速到達事發現場按照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彭英入院後診斷為:脊髓損傷,完全性癱瘓。經救治,彭英於2017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診斷:脊髓損傷,完全性癱瘓。隨後彭英前往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進一步康復治療。該事故造成彭英損失工作日6000日,達到重傷標準。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朝發製衣廠在吊布過程中未將布匹捆緊,彭英違規進入吊起的布匹下方作業、停留,導致重傷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未在簡易吊機的合適位置或工作區域設置明顯可見的安全警示標誌。

2.未安排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在進行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3.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吊布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沒有依法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沒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4.出租方未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廣州市海珠區瑞寶街瑞寶第一經濟合作社,作為廣州市海珠區瑞寶一社工業區南區1號2樓和3樓的出租方,未對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的吊布作業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在吊布過程中未將布匹捆緊、人員違規操作、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未安排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出租方未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等因素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朝發製衣廠(經營者:劉周升)

朝發製衣廠未在簡易吊機的合適位置或工作區域設置明顯可見的安全警示標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2010)第10.1.4條的規定;進行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當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吊布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沒有依法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沒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吊布作業過程中未將布匹捆緊,導致布匹脫落砸傷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上述違法行為由對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二)廣州市海珠區誠創制衣廠

廣州市海珠區誠創制衣廠未在簡易吊機的合適位置或工作區域設置明顯可見的安全警示標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2010)第10.1.4條的規定;進行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當誠創制衣廠和朝發製衣廠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吊布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沒有依法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沒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上述違法行為由對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三)廣州市海珠區瑞寶街瑞寶第一經濟合作社

廣州市海珠區瑞寶街瑞寶第一經濟合作社作為廣州海珠區瑞寶一社工業區南區1號2樓和3樓的出租方,未對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的吊布作業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上述違法行為由對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彭英進入吊起的布匹下方作業、停留,違反《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2010)第17.2.4條第b)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本人已重傷,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四、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為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結合本次事故的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意見:

  • 責令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在無法保證吊裝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拆除吊裝設備,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杜絕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現象,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 責令出租方廣州市海珠區瑞寶街瑞寶第一經濟合作社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朝發製衣廠和誠創制衣廠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在無法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禁止承租單位進行吊裝作業,防範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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