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戴上“緊箍咒”,請守好你的“養老錢”!

相信很多人都有發現這樣的情況:朋友圈還是街頭巷尾,經常看到一些放貸信息,而這些多以一些民間機構或個人名義出現。可以說,民間借貸非常活躍,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放貸的職業借貸人。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 很顯然,該《通知》的發佈,為“一本萬利”的民間借貸“套上籠頭”,一場規範民間借貸的大行動開始了, “職業放貸人”好日子到頭啦!尤其是一些將“養老錢”放到民間借貸機構的老人們,更是要警醒,為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的漩渦,甚至出現血本無歸的慘痛局面,老人們應認真學習該《通知》,守好你的“養老錢”,把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

“理財”夢碎,幾百萬的“養老錢”說沒就沒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參與投資理財的需求日漸旺盛,於是,一些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包裝成私募基金、P2P、健康服務、高科技產品等,以高收益、高回報為誘餌,騙取公眾“入套”,非法吸納資金。

據瞭解,身邊有很多老年人把積攢多年的“養老錢”放在一些所謂的“放貸機構或者個人”,也有人曾借出一筆數目不小的錢。有一位退休老人,放出去的錢到現在都沒有收齊全,有他欠別人的,也有別人欠他的。一位朋友的親戚在銀行工作,曾因為違法非法放貸觸犯法律,吃了官司。

慢慢地,越來越多的人明白,把錢借出去容易,要想收回來就太難了。各大媒體上也不時有一些老人因參與民間借貸而幾十萬、幾百萬“養老錢”說沒就沒的報道。據不少媒體的公開報道顯示,法院判決的許多借貸案,債權人雖然打贏了官司,但仍然拿不回錢。

據介紹,其中也有一些自以為“自己有很強的風險控制能力”的老人。也有人存在僥倖心理,認為借款人是不是還得出錢不重要,只要保證人有能力還錢就行。像這種情況,也是市場上出現越來越多的“讓借款人提供更多保證人”的原因。但效果並非萬能保險。

據一位在銀行工作的家屬介紹,開始以為會把控風險,也嚐到了高利潤帶來的甜頭,只要不出問題就行,也許出問題的概率很小。“大富大貴、大風大浪都經歷了。”這位銀行職工家屬說這話時,像是飽經滄桑一般。

那一段時間,這位“放貸人”家屬經常往返擔保人、借貸人和司法機關。“有欠別人的,也有別人欠自己家的”。

據介紹,一些案件發現,只有少數有合同和全額轉賬,大量採取借條、收條和現金支付。民間高利貸糾紛案涉案金額也出現較大趨勢,個別案件甚至近千萬元。一些職業放貸人有意規避法律規定,借貸票據權益模糊化、隱性化。

警方提醒,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借貸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危險遊戲,最終往往血本無歸。

民間借貸變集資詐騙溫床,監管祭重拳整治

公開報道顯示,一些地方民間借貸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民間借貸案件總量呈現增長趨勢。一些地市達到年度4000多起。

分析發現,這些案件涉案金額普遍較大,個別案件甚至近千萬元,債權人從自然人個體到集團化不一,債務人的職業以退休的老人、從事個體經營、有投資意向的投資者、建設工程包工頭等需大量流動資金週轉的工作居多。

據介紹,由於投資收益快,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監管的原因,民間借貸成為一些投機者的首選投資途徑,進而形成穩定的“利益鏈”“借貸場”和“賣方市場”。

與此同時,信貸部門資格審查嚴格,貸款者若沒有足夠財產抵押或有實力的擔保人擔保,很難達到條件,並且手續繁瑣,這也催生了民間借貸巨大的“買方市場”。

事實上,國家鼓勵民間資金合法流動,但銀監部門也要求民間高利貸運作進行依法有效的監管和有章可循。

據介紹,由於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監管,一些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機構為了獲利,往往打著中介服務機構的旗號放高利貸,加大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也有的轉移名下財產,以虛假身份出具借條,故意逃避還款責任。

也有一些職業放貸人為了規避法律規定,平常只給借款人借條模板,一些出借人則是礙於熟人關係,或疏忽大意,僅有銀行轉款憑證作為借款交付的證據,這些都會影響雙方借貸事實的認定,給以後糾紛糾錯造成困難。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中採取借條、收條和現金支付,容易導致事實查明難、認定難,給債權人帶來風險。借貸合同形式和內容也不大統一,在利息約定、還款方面也是“花樣百出”“不拘一格”。

同時還發現,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案件表現出“隱形高利貸”的特徵,債權人採取分段計算本金、分段計算利息、分別出具借條等方式將借款複利計算“合法化”。這也不排除一些試圖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超額利息收入。

事實上,“職業放貸人”出借資金來源不限於自有資金,放貸人多戶頭轉賬、互相拆借的情況較為普遍。部分放貸人以他人名義放貸。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借款利率做出“兩線三區”的劃分,明確年利率超過36%的約定無效,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亦可要求返還。而現實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的迫切心理及法律意識淡薄,採取各種規避措施,善於心機“做”證據,使得借款人事後要證明存在預扣利息的情況幾乎不可能。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

從全國一些地方對於放貸案件審理結果看,不少地方對規範制約職業放貸人行為進行“強硬措施”,也被觀點稱為向“職業放貸人”打響了“第一槍”。

據報道,近年來,職業放貸人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等暴力及軟暴力催討手段,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行為日益猖獗,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於此,一些地方出臺《關於規範制約職業放貸人行為的工作意見》,從建立職業放貸人分級預警制度、提高預警案件被告應訴率、強化預警案件審查力度、建立多部門聯動預警機制等五個方面出發,對職業放貸人的行為進行制約。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規範性措施對公職人員和專業放貸人員進行了“特別強調”: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參與職業放貸的,應將案件線索移送監察委和組織部門,由後者依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若發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職業放貸或為職業放貸人的非法利益合法化提供幫助的,由司法局依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嚴禁工作人員參與職業放貸,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有觀點認為,那些得意忘形的職業放貸人,更多的量身定製“緊箍咒”在路上。

本次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是對“職業放貸人”的震懾。

隨著“職業放貸人”的不斷擴大,其蘊藏的危害性也越來越明顯,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也頻發,這也是進行探索找尋到規範職業放貸行為的有效辦法出臺實施和解決的問題。

據介紹,對於職業放貸人的標準,有法院有著明確的標準:以法院前三年度至統計截止時間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本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起以上民間借貸訴訟(含訴前調解),或同一年度內涉及10起以上民間借貸訴訟的原告,均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

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此前在法院系統已有例子。如浙江省台州市玉環市,出臺的“職業借貸人”名錄制度,就對該法院適用。

總之,“職業放貸人”,悠著點!尤其是一些將“養老錢”放到民間借貸機構的老人們,更是要警醒,為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的漩渦,甚至出現血本無歸的慘痛局面,老人們應認真學習該《通知》,守好你的“養老錢”,把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這些“職業放貸人”再肆虐放貸土壤,再“非法放貸”,法律嚴懲等你!

[相關鏈接]

【重磅】公安部首次嚴打放貸人!民間借貸需謹慎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0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認真抓好相關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淨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範,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四、規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五、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六、改進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採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七、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複雜、涉及方面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八、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九、加強宣傳引導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2018年4月16日

銀保監會就《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發佈《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淨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

2.問:出臺《通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3.問:《通知》明確的信貸規則是什麼?

答:《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4.問:《通知》嚴禁了哪些非法活動?

答:《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5.問:《通知》要求如何開展規範民間借貸工作?

答: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三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將及時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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