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评」“离柜概不负责”可以改改了

“离柜概不负责”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无论是法庭还是相关监管部门,解决纠纷时均应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2012年,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拒。秦女士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后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的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

就此案而言,群众的不满并不针对法院判决,而是对一些大企业霸王条款的强烈不满。毋庸置疑,“离柜概不负责”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即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该告示属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内容,一旦发生纠纷且诉诸法庭,毫无疑问地将被认定为无效。

但实践中,却不乏有人遭遇“离柜概不负责”的现实尴尬和无奈。众所周知,无论是法庭还是相关监管部门,解决纠纷时均应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通常而言,与有特殊标志,难以替代的特定物不同,货币属于种类物,其替代性比较强,谁持有货币,谁就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也决定了其被“调包”的概率较大。即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会利用混入假币、残币,少给钱币等方式侵害对方权益。

这样一来,“离柜概不负责”便成了一种“约定俗成”。在交接货币时,双方必须当面清点并识别货币真伪,接收货币方如果能够当场清点出货币短缺或者假币,给付货币方就会被抓现行,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如果接收货币方在交接当时没有发现,事后才发现假币、少给钱等问题,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自己身上,其应证明掺入假币、少给钱是对方所为。

要想有效避免这一现象,相关部门还应尽到监管责任。一是要求各个金融机构均安装监控设备,做到对钱款清点等支取过程的全覆盖,以便发生纠纷后还原事实,划清责任。二是在举证规则上倾向于储户,让银行承担更多证明责任,如储户发现少给钱时,银行便应及时协助调取监控以还原真相,而非将责任全推给储户。这样才能让“离柜概不负责”现象销声匿迹,纠纷各方不再陷入自说自话,纠缠不清的烦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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