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懷孕起訴男方離婚,男孩應該判給誰?為什麼?

楊美女的胡先生


此問題未交代清楚男方和男孩有關情況,包括男方經濟狀況、子女人數、男孩年齡等。男孩應判給男方還是女方,要根據庭審查明情況來決定撫養權歸屬。

如果男孩為雙方婚生子女且兩週歲以下,法院一般會判男孩歸女方撫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男孩為雙方婚生子女且年滿兩週歲以上,法院一般會判男孩歸男方撫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優先考慮。如果男孩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法官會考慮男孩的意見。如果女方起訴離婚前或訴訟過程中止妊娠,法院要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決定該男孩撫養權歸屬。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女方婚內出軌懷孕,男方可以通過訴訟策略讓女方在離婚案件判決前分娩生育,並要求法院對生育嬰兒進行親子關係鑑定,確定該嬰兒與自己是否具有血緣關係。如果女方水性楊花,男孩體貌特徵不像自己家族,男方可以私下對男孩進行親自關係鑑定。有的男方離婚後撫養子女成人,結果子女與自己無血緣關係,自己付出心血卻為他人養育子女,耽誤自己傳宗接代。


429方寸世界


女方出軌懷孕起訴男方離婚,男孩應該判給誰?



要想回答問題,就要理解問題。從這個問題,我們理解為兩個意思;①女方出軌懷孕,孩子出生後,孩子應該判給女方,還是男方?②女方出軌之前,已經有了一個男孩。如果夫妻離婚,男孩應當判給誰?



這兩個意思,我更偏向第二種。那麼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孩子應該判給男方還是女方呢?



《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和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犯重婚罪。



根據《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女方出軌懷孕,有犯重婚罪的可能性,孩子應當判給男方。


烈熱中的太陽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除非協議離婚。但是女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您的問題有些模糊,包含諸多疑問。第一、懷孕的孩子是誰的?第二、女方是懷孕期間出軌,還是因為出軌懷孕?第三、孩子出生沒有?

一、關於孩子撫養問題

(一)只要孩子沒有出生,無論是誰的“孩子”,法院都不會就孩子撫養做出判決,因為這個“孩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二)如果孩子已經出生,且屬於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一般在孩子兩週內會判由女方撫養;如果超過兩週,則要根據男女雙方各自條件,本著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做出判決。這些條件包括,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性格品行等;孩子滿八歲,還要考慮本人的意見。

(三)如果孩子出生後,一方懷疑孩子的身份可以就(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申請鑑定。

二、關於離婚

題主所述“出軌”當然屬於過錯,但不是法律意義的過錯。當然法院也會予以考慮,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陳景軍律師


如果確定孩子是男方的,可能會有以下幾種。

一是,孩子還沒出生,那自然是判給女方。如果孩子出生了,沒有超過兩週歲,孩子還在哺乳期,那一般是判給孩子母親。以跟隨哺乳期的母親為原則。當然,也只是原則上,也有例外,如果母親對孩子成長極為不利,有家暴或者虐待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也可能會判給父親。

另一種是,孩子已過哺乳期,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執行,達不成協議的,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孩子跟隨哪一方對孩子最有利,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居住環境、教育方式等綜合判決。

還有一種是,孩子在7、8歲及以上年齡,也會徵求孩子意見。這個年齡段孩子已有一定的選擇意志,法院在考慮雙方的經濟水平、有沒有住房等條件時候,也會問一下孩子意見,綜合考慮。

以上只是確定孩子是男方的,如果男方提出親子鑑定,鑑定後不屬於男方,那麼毫無疑問,孩子肯定會判給女方。

詳細的,我寫過頭條文章《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法院一般會怎麼判?》一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