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一個州,當州長好還是議員好?

擱淺160536161


在美國,州長其實是比較很尷尬的存在。眾所周知,美國的頂層政治架構是三權分立。但是,在各州的政治架構中,也是三權分立,各州都有自己的州政府,州議會和州法院,州長只是州政府的首腦,掌管州的行政權。

問題在於,美國總統的權力很大,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聯邦政府首腦,同時兼任軍隊總司令,是美國的權力中心。州長雖然掌握著州的行政權,可州長與州議會之間,卻無法取得明顯的優勢,但總統可以對國會施加壓力。各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州議會的立法權,有時候可以直接挑戰州長的行政權。事實上,州長手中的行政權,也是被州議會所賦予,即使州長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州議會通過的法律,州長也很難推脫。

再有,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總統管不到州長,他們之間是平行的關係。正因為這種聯邦制架構,賦予了各級行政單位很高的自治權,雖然州長在各州是名義上的最高長官,但各個市的市長,或者各個縣的縣長,他們與州長也是平行的,州長同樣不能管理市長或者縣長。這樣一來,州長的權力不只被州議會稀釋,還會被州下屬的市和縣所稀釋。

由此可見,州長所受到的限制,要遠遠高於總統。因為總統掌握著最高權力,由於聯邦法律高於地方法律,再加上總統有建議立法權,這使得總統可以對州長形成壓制。州長不僅要協調各市和縣的行政長官,而且還要代表自己的州與總統進行博弈,但卻始終處於下風。稍有不慎,州長就會引來所在州民眾的抨擊,或者引起州議會的抨擊,再或者引起其它州民眾的抨擊。


總的來看,各州罷免州長的難度,要遠小於國會彈劾總統的難度。因為各州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而聯邦法律只有一套,總統可以在聯邦法律體系之內鑽空子,去壓制國會,而州長對上不能壓制聯邦國會,對自己的州議會,卻要小心翼翼。1861年,德克薩斯州州長山姆·休斯頓,因拒絕加入南方叛亂,遭到州議會的罷免。同時期的林肯總統,在面對南方各州叛亂時,卻可以調動軍隊前去平叛,而山姆.休斯頓,只能接受州議會的決議。由此可見,州長的處境,比總統要惡劣的多,所以說州長不好當。

有人說,州長可以指揮所在州的國民警衛隊,相當於司令官。但是,美國總統是美軍的總司令,而國民警衛隊也屬於美軍序列,並不是各州的軍隊,假如州長與總統產生分歧,國民警衛隊還是要服從總統。例如,在1963年的“擋校門事件”中,阿拉巴馬州的國民警衛隊,就被總統直接管轄了。在此前的“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爾總統直接下令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根本不給州長作亂的機會。

即使在1861年的南方叛亂中,各州的州長,也不見得能對總統構成什麼威脅。按理來說,如果對林肯總統不滿意,可以讓國會進行彈劾,但當時真的找不出能夠彈劾總統的理由。最終,南方各州發動叛亂,宣佈脫離聯邦,建立“美利堅聯盟國”,但林肯總統照樣穩坐白宮。然而,發動叛亂的南方各州,依然是州議會佔據主導地位,州長有或者沒有,好像意義並不大。即使在美國建國的初期,議會的地位也高於行政長官,很多時候議會代替了政府的職能,例如當年的邦聯議會,各邦的議會。

假如州長想當的有面子,也得是大州,富裕州,如果是一個窮州的州長,在美國的地位就更尷尬了。例如,美國最窮的州,應該是佛蒙特州,GDP為321億美金,人均GDP為51000美金,這個州的GDP在聯邦墊底,人口也只有62萬,那麼該州的州長,就不會很滋潤。

但是,該州的聯邦參議員,當起來的難度相對較低。因為每個州都有兩名參議員,人口多的州,競選的難度當然大,對於人口少的州,就當對容易些。事實上,即使是很富裕的州,州長的日子也未必好過,因為各州內部的發展也不平均,總會有一兩個經濟很發達的城市,例如加州的洛杉磯,那麼洛杉磯的縣長,在加州就很有話語權。

總的來看,各州在聯邦的眾議員和參議員,他們的日子都比州長好過。有時候,參議員的聲望甚至高過州長,眾議員也差不多。因為州長只對各州的選民負責,而議員卻可以對全體美國民眾負責。如此一來,他們就更容易獲得民眾的支持,民眾對他們的偏見要小得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奧巴馬,他沒當過州長,但是當過議員,最後成為了總統。


圖維坦


這真是個“大神級”的問題哈。在美國,從聯邦到州,都是三權分立的政體。州長是行政長官,議員是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各司其職,工作性質很不一樣。到底是當州長好還是當議員好呢?我真不明白這個提問者的“好”是指的什麼意思? 如果從工作重要性來看,當然還是州長更為重要,是一個州的最高行政長官,就如美國總統之於聯邦一樣。當然,議員也並不是說低人一等,只是議員的工作性質是立法,專門負責聽取民意,代表選民立法、監督行政與執法機構工作的。兩個工作崗位職責不同,無法分出個“好”與“壞”來。但從重要性來說,州長的選民是全州,人數最多,而議員是分選區的,選民人數不如一州之長多。雖然是三權分立,當然行政還是有主導權。如果單從個人感受來說,當然是州長更威風,也有個保鏢,享受的禮遇要高於議員。而從收上來講,州長的薪水也高於議員。 議員沒有行政權,只有立法權。州長雖然沒有立法權,但是所有的提案到最後都要由州長簽字之後,才能夠成為法律。 所以,如果從大公無私的角度來講,州長與議員都是為選民服務,都挺好的,如果從個人感受來說,做州長肯定是更拉風了,是一個州的一號人物,當然就更有成就感。州長下轄的各個行政部門繁多,工作也是相當勞累。好與不好,真難評說。


加州州長布朗

議員


美國生活速遞


題目出得有權力觀潛意識。東方思維。

州長與議員都是靠選舉的。是與自身價值自我判斷相稱的。也就是說你得依據你的水平能力和願意去競選。沒有那個州長好還是議員好的衡量,都是重要職責和實現抱負的選擇。

州長不同議員的是肩負行政職責,議員是州立法、州重要事項上議會議決,互相協調、互相制衡的職責,沒有誰好誰歹之說、之意識。權力說沒有市場。

且都有上升通道~即實現更大抱負。即都可競選國家級國會議員、總統。而且出現諸如此類例子。

甚至有議員的政治影響力在議會中就很大,作用一點不小。像前不久去世的麥凱恩。就是重量重磅級的參議員。葬禮前總統現付總統(他不讓川普去)都參加了。川普都忌他三分。所以不是說權力,是說職責與影響。

單純的權力意識看待民主架構沒有意義。他們往往是職責使命為重,影響力即是權利,不是權力。而權利不是自己的那點權力、權利問題,是廣泛的對國對民爭取和使獲得的權利。

學會權利意識,去掉權力意識,正是現代世界民主的理念。


光明進


作者米叔,資深媒體人,旅美學者,在美日歐生活多年,自媒體“這才是美國”“這才是日本”“這才是歐美”的創辦者


我在美國的論壇上查了這類問題。簡單來說,取決於州的大小,下面來分享下做的“功課”。


美國有五十個州,每個州州長一名,參議員兩名。而眾議員的數量,取決於該州的人口。目前來說,差不多70萬選民選出一個眾議員。下圖是目前各州的眾議員數量。

可以看到,人口第一的加州有53名眾議員,而蒙大拿、阿拉斯加等州,因為人口稀少,只有一名眾議員。

在實際操作中,雖然參議員和眾議員都屬於國會議員,但是,參議員的分量要重於眾議員。這是因為(1)參議員代表整個州,而眾議員只代表一個州的特定選區;(2)在大部分的州,參議員的數量更少,物以稀為貴;(3)參議員具有fillibuster的權利。簡單來說,一個參議員,就有駁回整個法案的可能;(4)參議員任期六年,而眾議員任期兩年。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總能看到眾議員去競選同一個州的參議員(如目前德克薩斯的民主黨眾議員Beto O'Rourke競選參議員)。

那麼,州長和參議員呢?取決於州的大小。比如,加州現任的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差不多是加州的二號人物,考慮到副州長未必有多少實權),Xavier Becerra,曾為聯邦的參議員。之前有外媒“意淫”,加州如果獨立,可以成為全球第七的經濟體,這也是為什麼加州州長,相當於一個“強國”的總統。


但是反過來,如果州的影響力有限,則一些政客為了追求更大的影響力,會從州長的位置上競選參議員。當初居住在弗吉尼亞州時,瞭解到現任西弗吉尼亞的民主黨參議員Joe Manchin,曾任西弗吉尼亞州長。熟悉美國的人知道,西弗吉尼亞屬於美國最不發達的州之一(另一個是密西西比,簡直兩個難兄難弟)。


不過,無論州的大小,州長畢竟都是“一家之主”,可以否決任何議案。此外,如果有議員出缺,州長有權任命過度的議員。


最後,如果有志於競選總統,那麼對於小州的政治家來說,參議員顯然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舞臺,提供了更多的曝光率。


這才是美國


大哥,,,當啥和你也沒關係,還是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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