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臨潭磨溝遺址保護的決定

磨溝遺址位於臨潭縣王旗鎮磨溝村。遺址包含仰韶、馬家窯、齊家和寺窪等史前文化的不同遺存。磨溝遺址是迄今甘南地區發現的最早的人類活動遺址,遺址內涵豐富,延續時間長,保存完好,對研究四種文化形態的分佈與延續變異關係具有重要價值,並對研究齊家文化的社會結構、家庭婚姻狀態和社會複雜化進程提供了全新的考古資料,進而對中國文明起源不同模式的研究有著深遠影響。磨溝遺址被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論壇列為“2008年度中國六大考古新發現”之一,被國家文物局評為“2008年度全國十大考古發現”之一。2013年被國務院公佈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為了加強臨潭磨溝遺址保護,保障文物安全與管理,促進文物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保護管理原則。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做到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與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水平相結合,使文物保護成果惠及當地群眾,確保磨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為今後開發利用奠定基礎。

二、劃定保護範圍。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公佈,磨溝遺址的保護範圍為:東至磨溝河西岸,南、西分別至王旗鎮紅景山根,北至洮河西南岸。建設控制地帶範圍為:東到臨潭四中,北至洮河為界,南至四中小路,西至王旗村下社。

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標誌。

三、遺址保護內容。包括墓葬、祭祀坑、窯址、窯穴、灰坑、灰溝、房址等遺址;陶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屬器、木器等遺物,以及構成磨溝遺址歷史風貌的自然生態、地理環境。

四、設立保護機構。為加強磨溝遺址保護與管理,開展安全檢查,保障文物安全,應當設立磨溝遺址保護機構,配備保護人員。

五、明確保護責任。州人民政府和臨潭縣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負責磨溝遺址保護、管理及利用工作。磨溝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磨溝遺址所在地群眾有保護遺址的義務。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臨潭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磨溝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相關的文物保護工作。磨溝遺址保護機構為直接責任單位,專門負責磨溝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六、保護範圍禁止行為。保護範圍禁止放牧、墾荒、採礦、採石、採砂、取土、焚燒、野炊;禁止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排放汙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禁止建墳、立碑;禁止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七、加大保護投入。州人民政府和臨潭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磨溝遺址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對磨溝遺址保護機構與人員經費予以保障,對遺址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信息化建設運行及維護進行必要的投入,保障保護工作需要。

八、編制保護規劃。州人民政府和臨潭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臨潭磨溝遺址保護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報請批准後組織實施。

九、提高全民意識。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自覺保護文物,營造“保護文物光榮,破壞遺址可恥”的社會氛圍,提高全民保護文物意識。

十、嚴懲違法犯罪。州、縣兩級公安、文物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健全遺址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強化遺址安全巡查,從嚴查處未批先建、破壞損毀文物,倒買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對於破壞、損毀、汙染、盜竊文物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爭取保護項目。州人民政府和臨潭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政策及有關規定,積極申報磨溝遺址保護項目,爭取磨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磨溝遺址博物館建設,做好文物展示利用。開展磨溝遺址文化研究,宣傳磨溝遺址的獨特歷史文化價值,引導鼓勵保護區內居民從事與磨溝遺址保護、展示、利用相關的服務業,推動當地經濟社會和文化旅遊事業的發展。

十二、開展執法檢查。州人大常委會、臨潭縣人大常委會,應當適時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和本《決定》的執法檢查,加強磨溝遺址保護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十三、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審核:尹黨周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临潭磨沟遗址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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