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老板”男友原来是个“大骗子”!

杨某虚构自己是地质勘察队的老板,并谎称自己是单身与女士玉某进行交往,而后对玉某实施诈骗。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5月份,玉某在一个QQ佛友群中认识被告人杨某,已经结婚、且有子女的杨某谎称自己是一个地质勘探队的老板,非常喜欢玉某,并表示想和玉某结婚。玉某也对杨某有好感,并同意交往。在2016年6月份至2017年8月份交往期间,杨某以勘探队的设备损坏、工地资金周转不过来等理由骗得玉某用支付宝转入其账户共计人民币119459元,用农业银行卡转入其账户人民币59300元,数额共计人民币178759元。直到事发后,玉某才恍然大悟,后悔莫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787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如今发达的网络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便利和感情的交流,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虚拟网络的漏洞和缺陷,在网上干起了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政府虽然多次打击,但仍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要谨慎交友,以防自己上当受骗;在未了解到对方的真实情况之下,勿轻易地相信对方,以防情感被骗和财产遭受损害。

法律知识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讯员:贺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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