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課堂」採用恐嚇、威脅手段的維權行爲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普法微课堂」采用恐吓、威胁手段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人們為維權,有時使用一些過激行為

比如採用恐嚇、威脅等手段

那麼,如何正確區分

正當的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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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采用恐吓、威胁手段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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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案例

為維護合法權益以威脅、脅迫方式獲取高額賠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曙光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採取威脅脅迫方法獲取高額賠償款的行為屬於維權過度,不應被認定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0)永法刑再終字第14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3輯(總第85輯)

【評析】

信息維權應運而生,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信息維權領域也出現類似“買假打假”的情況,通過收集產商違法的信息,利用法律、政策的嚴厲處罰作為要挾的手段,向產商索取高額的賠償費用。這類案件到底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是最大的爭點。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構成要件為:(1)客體為公私財產權;(2)主觀為非法佔有故意;(3)客觀為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4)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中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是該罪最主要的特徵,也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和難點。筆者認為,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者要挾”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徵。

1.行為的不正當性。即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實施了非法的強制行為,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如果實施的行為並不被法律所禁止,則不構成本罪。

2.後果的不正當性。即被害人要麼被迫交付財物,要麼正當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兩種後果的選擇都會使被害人受到損害。交付財物,則侵犯了被害人財產權利,不交付財物,被害人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

3.行為與後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基於犯罪人的威脅或要挾,而被迫交付財物,否則自己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被害人為了自己的正當權利,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必須滿足犯罪人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以向信息產業部投訴相威脅,利用SP商害怕被網絡經營商終止業務的心理,索要高額的賠償,其行為具有一定“威脅或要挾”的成分,但是行為人的維權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具備“威脅或要挾”行為的不正當性的特徵。同時,SP商的超倍賠償也沒有被迫性,與行為人的“威脅與要挾”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SP商向消費者發送誘惑性和不健康短信,本身就違反了國家信息部的相關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並且在遭到消費者投訴時,作為違法的SP商完全可以不必理會這種過高的賠償要求,而是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來承擔責任,如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採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等等。再者,如果SP商不答應陳曙光的要求,面臨的只是因其違法營業所面臨的處罰,其正常的營業權並不會受到損害。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並不具備敲詐勒索犯罪中“威脅或要挾”的特徵,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裁判規則

1.在缺乏合理的經濟利益訴求的前提下,提出讓被害人支付鉅額金錢,否則繼續上訪的,可構成敲詐勒索罪——於翠芬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為討回其應得的徵地補償和相關損失進行上訪,上訪期間要求被害人支付鉅額金錢否則繼續上訪,該訴求缺乏合理依據,且與行為人上訪所要求的的補償款與經濟損失無內在聯繫,不宜認定為正當行使債權的行為;對於這類通過要挾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的行為,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6)魯10刑終113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以脅迫方式索取並未超過自己產權的財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明雨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脅迫方式索取未超出自己產權的財產的行為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脅迫的背後隱藏的事實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合法產權,雖然手段上違反了法律,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05)豐刑初字第178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1輯(總第63輯)

司法觀點

正確區分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

行使權利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涉及三種情形:

被害人用恐嚇手段從盜竊犯等不法佔有者手中取回所有物的;

行為人認為自己“吃虧”而提出較高民事賠償要求的;

債權人主張債權時使用了敲詐勒索手段的。

對上述問題如何處理,理論和實務中都爭議很大。

首先,利用恐嚇手段取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盜竊的財物的場合如何處理,相對簡單一些,主要取決於對財產罪保護法益的認識。按照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說,由於私法上認可並值得用刑法加以保護的他人所有權並不存在,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欠缺,不構成本罪(注:本罪是指敲詐勒索罪)。按照佔有說的立場,盜竊犯的佔有亦應給予保護,強取行為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符合自救行為的條件,可以阻卻違法性。按照平穩佔有說或合理佔有說,如果自己的財產是被對方奪取的,對方的佔有不是平穩佔有或有合理根據的佔有,就無須用法律加以保護,取回所有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他人的盜竊行為經過了相當時間,對方的佔有已經是平穩佔有或合理佔有的,取回所有物的行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實務中一般按照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說,否定本罪的成立。

其次,對為行使(行為人自認為存在的)權利,如行為人自認為“吃虧”而提出較高民事賠償要求,而使用恐嚇手段的,實務中通常以無罪處理。例如,被告人甲認為某公司的拆遷補償太低,在收到拆遷款後,提出進一步索賠的要求,後被對方拒絕。被告人便以舉報開發商違法為手段,要開發商賠償其25萬元,否則繼續舉報,迫使開發商與其簽訂再補償25萬元的合同。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甲有期徒刑6年,二審以甲沒有非法佔有目的、行為系主張民事權利為由改判其無罪。再如,被告人乙因為購買的一根冰棍中摻雜異物,而要求生產廠家賠償50萬元,終審也判決被告人無罪。實務上之所以通常做無罪判決,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受財產罪保護法益的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說的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本質是不法取得他人財物。在認為自己遭受財產損害進而可以主張民事權利的場合,法院傾向於認定行為人原本就可能得到補償,其強迫他人交付財物的,只是實現了其應當得到之物,而未取得非法的財產利益;被害人的賠償義務應當履行,談不上有實質的財產損害。

第二,考慮社會通行觀念。在現實生活中,主張權利時往往伴隨過激言行,未超出通常觀念所容忍的程度,不宜認定為犯罪。

第三,利益衡量上的考慮。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利益上的比較,是實務中判斷財產罪的違法性時必須考慮的,不能只看被害人一方失去財產的事實,還要將其與行為人的財產權利衡量,以判斷實質損害。

最後,實務中對使用恐嚇方式使對方履行債務的,如果債權合法,且行為人主張的債權並未嚴重超過限額,即便使用了一定程度的恐嚇手段,也通常不會認定為本罪。例如,消費借貸的債權人迫使債務人償還到期債務的,一般來說,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債權的合法性本身存疑,主張權利的方式違反社會通常觀念的,可能被認定為本罪。例如,甲因妻子與他人通姦,為索取姦夫乙答應賠償的5萬元,攜帶凶器帶領親友10人前往乙家索要財物,法院判決甲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通常基於以下考慮:第一,行使權利的方法是否嚴重超越社會秩序允許的範圍(如糾集多人攜帶槍支、管制刀具脅迫他人履行債務),恐嚇手段是否具有相當現實危險性的;第二,債權是否合法,設定債權時是否有不當行為,行為人試圖取得的財物,是否明顯超過對方承諾的債務數額;第三,行為人是否使用相當程度的暴力、威脅手段逼迫他人履行未到期債務。

因此,在實務中,主張債權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綜合考慮行為在規範的範圍內是否可以容忍,以及債權行使目的的正當性、權利行使方式的相當性、手段必要性、被害者的狀況等情形。

在實務中,對上述問題的處理,在大多數情況下相對都比較謹慎,這可能是出於政策上的多種考量。但是,我認為,如果堅持財產罪保護法益的合理佔有說,對權利行使行為在理論上成立敲詐勒索罪的範圍就應該適度大一些。理由在於:

(1)從保護法益的角度看,敲詐勒索罪的本質是侵害他人對財物的合理佔有,在主張民事賠償或強迫他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即使行使權利的行為在債權範圍內,權利人實現了債權,但索要賠償或主張債權的行為也可能侵害他人對財物的合理佔有,被害人相應地也可能出現財產損害。實務中定罪範圍過小,與財產罪保護法益的合理佔有說並不一致。

(2)從非法佔有目的的角度看,為行使權利而索要財物的場合,行為人至多隻有債權請求權(很多時候連這種權利都沒有),但沒有對他人財物的佔有、處分權,因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合理佔有有明知,同時,其有排除權利人,並將他人的財物(通常是金錢)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非法佔有目的,因此,行使權利的行為通常也能夠滿足本罪的主觀要素。

(3)從主張權利的程序上看,主張權利的情形,大多不符合自救行為的成立條件,不能阻卻違法性。在行為人原本可以通過合法的民事程序主張權利時,對其行使權利的恐嚇行為如果不定罪,等於鼓勵行為人用合法民事途徑之外的不法手段索要他人財物,這不利於維護財產秩序,也不利於形成國民的規範意識。當然,利用恐嚇手段行使權利的行為在實務中確實比較複雜,是否定罪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仔細權衡,切實做到不枉不縱。

(摘自周光權著:《刑法各論》(第三版),中國人民法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36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已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條文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法微课堂」采用恐吓、威胁手段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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