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强奸案调解协商后大事化小,这个世界过于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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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家应该也听说了,河南平顶山鲁山县的16岁初二学生小赵,暑期里强行与17岁女孩小花发生性关系。检察官批准逮捕之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本着“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先对小赵进行心理辅导,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督促其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然后从中斡旋,调解委员会将小赵和小花的家长叫到一起,协商后双方“冰释前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小赵赔偿了小花家8万元,回到学校继续学业。有感于检察官们奔波劳苦从中斡旋,小赵父母激动地给检察院送去锦旗一面,并一同合影。鲁山县检察院发表长文《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好家伙,这波操作666啊,一起强奸17岁少女的案子,经过一番博弈之后,双方各退一步,从此海阔天空云淡风轻,这操作也是没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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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高明化危机于无形的深入工作之后,在鲁山检方等待民众集体打CALL的时候,广大网友却炸了窝了:纳尼,还有这样的操作?强奸嫌疑人是未成年人,那受害女孩也只是17岁的女孩啊?说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呢?说好的《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八大罪呢?只是因为嫌疑人是16岁未成年吗?一次强奸,就8万元摆平,如同小孩过家家“冰释前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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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这个操作实在令人费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未成年并不是法外之地。

而在今天,有记者又爆出该院检察官的另外一起良心操作,曾入选河南省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之一的,鲁山县某高中高一学生李某某,因校园欺凌而故意杀人,从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仅用18天,就完成对凶手李某某心理干预,受害人家属谅解,将李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促成转入另一所高中继续学业的壮举。看来该院在经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算得上是经验丰富十分娴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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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的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如果连故意杀人案强奸案都可以来调解协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还要你检察院有何用?学校出一个经验丰富的副校长,将双方家长叫到一起,就可以完成协调工作了。又何须如此麻烦大费周章?

虽然在此事之中,我们只是无足轻重的吃瓜群众,但此案件的处理,必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当未成年人犯罪成本越来越低,当未成年人成了法外之恩的对象,当未成年人可以轻松逃离国家专政机关的惩戒,我们就更加有理由来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到忧虑了。

愿正义之光,可以普照校园,善良可以得到保护,凶恶可以得到惩戒,愿未成年人也可以有敬畏之心。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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