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簽定村民征地補償協議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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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村委會簽訂農民徵地補償協議,村委會沒有權力,別說召開村民大會,用村民治自都沒有這個權威,村委會是最基層,屬於集體性質,村幹部屬於半工半農,他們的工作重點是執行上級政策,佈置的工作不折不扣來完成,村委會有權力土地出租,必須簽訂協議,只有這項權力,但是徵地補償這塊村委會更沒有權力,別說村委會,鄉鎮都沒有這個權力,土地的徵收只有縣政府和國土資源局有批文,文件多少號,批轉到鎮,鎮轉發到村才能實施徵地權,這是屬於即合理又合法,(村級沒有權力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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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大量存在村委會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是否合法?是需要分情況而定的。

首先,我們來看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即:《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在《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綜合這兩條規定可以得出: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森林、荒地、草原、灘塗等,村民委員會有權代表村民與徵地辦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當然,這是比較特特殊的情況,實踐中,徵收拆遷這類集體土地的也不多,而在集體土地上徵收拆遷比較多的是農民的耕地、宅基地、田地這一類的。而對於這一類集體土地的徵收拆遷就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村委會可以代替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了,而是要分情況而定:


一、村委會受政府委託,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有效。

村委會只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並非行政機構,在徵收活動中,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發佈徵收公告和組織實施徵收拆遷工作的權能。因此,村委會一來無權組織實施徵地拆遷,更無權發佈徵地公告。

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有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因此,根據這條規定,村委會有可能被委託來具體實施房屋徵收工作。但是在此種情形下,村委會的權力也僅限於在委託人(即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的授權範圍內,根據委託人的決定以及委託人確定的補償標準,來具體實施徵收補償工作。

簡言之: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委託村委會與拆遷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那麼,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如果村委會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與拆遷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那麼,這份協議從本質上則是無效協議,拆遷戶可以據此起訴至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


二、被拆遷人自己不同意徵地補償條件,村委會無權代村民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村委會雖然是村民意見的收集箱和集體意見的出口,但它並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個人意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中的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兩部分都是歸於或用於被徵地農民(或承包經營權人)的,而土地補償費部分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方案並予以實施。所以說,徵地補償和每一位被徵地拆遷農民個人的權利都是息息相關的,村委會無權越過村民本人直接代為簽訂拆遷協議。


綜上所述,被拆遷人一定在籤徵收補償協議的時候,如果遇到的相對方是村委會,一定要區分村委會有沒有委託的權利。如果沒有,被拆遷人一定要拒絕簽字,並且及時提起有關複議、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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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說,村委會同意之前,應該先召開村集體代表大會,獲得村民代表的大多數同意後,才可以決定是否同意才行。



畢竟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而村民是村集體的組成部分,而村委會只是村集體的執行部門,如果某項議題得不到村民大多數人的同意,即使村委會通過也是無效的。

然而現實中,現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並不完善,大多隻有村委會,而沒有村民代表以及村民大會,而且一些地方往往只有村委兩三個人。所以,一般村裡有任何議題時,都是他們直接決定了,並沒有按法定流程來執行。

所以說,現實情況往往與法律法規相矛盾,不過,現如今我們也可以看到,農村基層建設也在不斷完善中,像村民代表、村委會監督組織也在搭建實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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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農民能否順利簽署補償安置協議,主要由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來決定。實際中一些地方的補償安置方案是由村委會的幹部直接拿出來供被徵地農民查閱的,該怎麼補、拿到手多少有時也是村委會的幹部直接說了算。那麼被徵收農民可能要問了,這麼重要的補償安置方案,村委會能直接“說了算”嗎?我能直接跟村委會籤補償協議嗎?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另外,《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7、8條也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其內容作了明文規定。被徵地農民如果對方案有不同意見則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當地國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並根據意見對方案作合理合法的修改

也就是說,這份關乎被徵地農民補償權益的方案,是由縣級以上國土局擬訂、實施,由縣級以上政府審核批准的。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這一步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與被徵地農民是相類似的,反而應當是提意見、要求聽證。村委會完全不具備制定這樣的方案的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該徵遷範圍內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那麼在實踐中,村委會可以代表徵收方與村民籤協議嗎?這個需要分情況分析:

1、村委會接受徵收方的委託,並有書面的委託書,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委託方即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託,並且在沒有任何徵地審批的情況下,自行組織協議徵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村委會根本沒有這樣的職權,所籤協議從性質上屬於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並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如果是村委會拿著署名甲方是村委會的拆遷補償協議讓你簽字,一定不要輕易簽字,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徵收方的合法委託;再者,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村委會代替簽字了,這些都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早諮詢拆遷律師,並委託拆遷律師的幫助,及早提起維權訴訟。


中師徵地拆遷律師


1、其實,徵地不需要農民籤協議,所謂徵,就是強要。因此,《徵地公告》發放每戶1份,每家每戶在送達登記表簽名,就100%完成送達了。等同法院送達《民事判決書》。

但是,《徵地公告》應附擬徵土地周邊界址圖,以便地籍登記指界。

2、地籍登記指界也不是交付土地,自然資源部門制好徵地範圍地形圖後,各家各戶現場指認地界,地籍登記員現場標圖,雙方確認界址後,被徵地戶在圖上簽名確認地界。

3、制訂補償安置方案。

A、小田拼大田;村中責任田互相對調,減少徵地戶數,同意徵的集中土地到界線內,一次完成徵收。不同意徵的,以地換地調出徵地界線外。

B、核算留地安置用地標準面積;

c、核算貨幣補償土地面積;

D、先落實補償安置,簽訂協議,交付補償安置款物;

E、組織回建安置區建設,落實搬遷安罝。

F、後使用已徵收土地。

村委會代簽《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村委會可以代接收補償款、安置地。‘


黃金時代當家


村委會沒有權利代簽村民徵地補償協議?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補償協議由確權後的土地承包人協商解決?村委會沒有資格和權利簽字和代簽協議的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各種法律規定都沒有規定村委會代簽村民徵收補償的法律規定?委託也不行因為有他們的親屬兒女才有資格委託法律規定的資格?


手機用戶6455839076


一、如果徵地補償協議上是村委會的章,為了你個人的權益這種協議是不能簽字的。

二、村委會接受徵收方的委託,並有書面的委託書,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委託方即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遇到拆遷時,不要盲目自行拆除,不要盲目簽字,因為拆遷協議一旦簽字哪怕你後來知道你的補償跟別人不一樣也是無法挽回的,所以遇到拆遷時一定要儘快與專業拆遷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楹庭徵地拆遷律師團


村委會算是什麼東西有什麼權力簽定村民補償,土地不是村委會的可以說也不是村幹部的,土地是村民所有,現在很多村幹部繞開村民私賣土地,賣的款私分私用,也就是今後重點打擊的對象,更不說合法,而是嚴重違法,必將重權打擊,以還村民的正當權力。


大唐後裔2


雖然不合法,但是事兒確實辦成了,還成了功臣,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把全村1300戶樓房40多萬平方米,一次性拆除。5年了還沒有住上房子,都在自家地裡搭建了簡易棚,和難民營沒有什麼兩樣。


千友人


不合理,首先一點他們是村民組織機構!第二,他們不是國家機關,沒有這樣的權利,所謂的村民委員會――是老百姓自己選出來的,如果其他特出途徑產生的那他們不具備公正性,建議提級辦理可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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