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近日,市人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六部门转发了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民航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52号),全面启动了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参保范围和工伤保险费来源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施工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类工地上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用工风险、职业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或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发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能作用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兰州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未参保的项目和标段,要及时督促整改,补办参保手续,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缴费基数和浮动费率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以建筑工程费(工程合同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我省四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8号)规定执行。

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的特点,简化相关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和职工享受待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做到“快认快赔”。要进一步优化参保和待遇享受流程,加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结算,网上动态实名制管理。相关经办流程按照省社保局《转发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通知》(甘社保函〔2015〕65号)办理。

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指导建设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为推进公路、水运、水利、铁路、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通知》(兰人社发〔2016〕279号)规定的部门及单位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发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监督职能,督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参保经办流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全市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无缝链接、实施到位。总结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经验,主动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城建、安监、发改、总工会等部门合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部门之间充分发挥已建立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设项目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实现所在县区内所有合法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