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留置權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留置權實現債權?

留置權與其他兩類擔保物權的最大不同就在於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在符合一定情形時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而不是依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設定,當事人之間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留置權的適用應符合以下幾項條件:

如何運用留置權實現債權?

一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留置財產。這裡的佔有必須是有合法依據的佔有,即債權人的佔有是正常依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如因保管合同而保管的財產、出於運輸目的而佔有的財產以及因加工承攬而佔有的財產等。因此,通過盜竊、搶奪、侵佔等侵權行為取得的財產不能適用留置擔保。

二是行使留置權時,債權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是一項擔保物權,其主要目的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但是如果在雙務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交付已合法佔有的財產順序在先、債務人支付價金順序在後時,債權人佔有財產期間債務人支付價金的義務未屆清償期,債權人此時不能強行留置佔有物。如運輸合同中如約定貨物到貨後給付運費的,承運人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的義務時,在運輸途中,不得以未支付運費而留置貨物。

三是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應當具有牽連關係。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同屬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屬一法律關係”,是指債權與留置標的物的取得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例如,加工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僅能對定做人定做的標的物行使留置權,而不能對承攬人基於保管合同取得的定做人的保管物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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