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馮志明獲刑 公安部規範民警執法 呼格吉勒圖遲來的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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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明資料圖

據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呼倫貝爾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汙案公開宣判,數罪併罰,決定對馮志明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摺合人民幣共計3 891 091元;馮志明對34 428 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週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後被執行死刑。當時案件發生時,馮志明為專案組組長。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呼格案”真兇趙志紅二審維持原判,趙志紅一審被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其系“4·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真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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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圖資料圖

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被宣佈無罪。家人隨後獲得近206萬元國家賠償。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2016年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公佈追責結果。同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證實,“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在呼倫貝爾受審。判決中並沒有涉及“呼格案”的相關內容 ,而此前檢方在起訴時也並沒有涉及“呼格案”的任何內容。

雖然馮志明受審沒有提及“呼格案”,但是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表示,馮志明已經得到了法律的懲罰,接下來他們還要繼續追究“呼格案”其他主要責任人的相關刑事責任。距離呼格被判無罪過去了一年多的時間,現在李三仁一家的生活已慢慢恢復了正常。李三仁說,下次去給呼格掃墓的時候,他會把馮志明判刑的消息告訴呼格,“讓他在那邊安心”。

事有巧合,就在馮志明被宣判當日,新華網發出消息稱,公安部為規範民警執法,發出《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重磅改革文件,放出5個“大招”。這些大招分別是:全面覆蓋,打造公安執法制度體系;系統完善,改革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機制制約,源頭嚴防冤假錯案;工具支撐,倒逼民警規範執法;強化培訓,考試不過不能辦案。這五方面的細則裡包括民警規範執法,有明確、操作性強的制度標準,改革受案立案制度,建立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大力推進執法公開,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嚴防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安裝覆蓋全區域的電子監控設備。嚴格執行辦案區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一律先進行人身檢查,一律有人負責看管,一律有視頻監控並記錄,以此保障執法安全的“四個一律”規定。開展集中培訓、實戰演練、案例點評等多種形式的執法培訓活動,出臺公安民警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製度,擔任縣級、地市級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中級以上執法資格;取得高級執法資格的,列入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人才庫,作為高端法律人才,執法資格五年有效、期滿重考等一系列舉措。

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全國有208.71萬(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111.5萬(人次)民警取得中級執法資格,3.51萬(人次)民警取得高級執法資格。

“公安機關近年來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對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新部署,對照人民群眾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新要求,還存在著一定差距,還有許多需要改進、提高的地方。為此,公安部將著眼長遠、長期堅持抓這項工作,重成效、重鞏固,以誠意和成績取信於民。”公安部有關負責人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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