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主辦人馮志明獲刑18年

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李晗)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獲悉,今天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格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構成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及貪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據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汙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摺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汙罪。鑑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回顧

1996年4月9日 呼和浩特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向警方報案稱,在菸廠附近的公廁內發現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屍。48小時後,負責該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辦案人員認定,呼格吉勒圖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6年6月5日 內蒙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

2005年 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主動交代了1996年在呼市一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即呼格被認定為兇手的這起姦殺案。

2006年 內蒙古政法委組成案件複核組進行復核,認定該案為冤案。

2014年 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啟動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12月19日,內蒙古公、檢、法等部門啟動呼格吉勒圖案的追責調查程序。

2014年12月17日 馮志明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帶走調查。

2015年9月 因為涉及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賽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長被辦案機關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2016年1月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的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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