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明日直播东莞车主11万“天价”修车案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车主蔡某在东莞修车花了11万,在支付了其中6万之后,他仅凭一张5万元的欠条就想“打发”修车行,结果被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车主赔钱,蔡某却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修车行没有按照要求修车,也没有提供修理清单给保险公司,自己有理由不支付后续的修车款。

修车行和车主之间的修理责任究竟如何划分?如何界定修车行已经完成汽车维修义务?3月27日上午9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东莞阳光网将对此案进行全程视频、图文直播,为东莞的广大车主详解车辆受损维修时的车主责任和义务,以引导更多车主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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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日晚9点,车主蔡某驾驶粤S牌小车行经京港澳高速公路2052KM+400M路段时,因前面一辆货车侧翻并沿路散落木板,导致蔡某的小车受损。此时,后面一位车主途径此路段,再次撞上蔡某的小车导致其车辆的车头、车身、车尾等100多处受损。经交警鉴定,蔡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他的车辆损失经价格事务所鉴定,定损价格为16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蔡某将受损车辆拖至郑某在凤岗经营的修车店进行修理,并约定11万完成全部维修。

2010年11月23日,蔡某打算提走车辆,但被维修店老板郑某拒绝了,理由是剩余的5万元维修款还没支付。双方经过沟通,最终由蔡某出具一份欠条才得以提走车辆,欠条上载明蔡某仅支付了6万元维修款,剩余的5万元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但蔡某并未履约,2011年1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付清剩余的5万元。蔡某以郑某未按要求修车,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交修理清单为由,予以拒绝。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留下5万元的欠条并提走车辆,表示其已经默认修车行的维修没问题。而且,蔡某在欠条中约定要修车行提供修理清单,事实上,蔡某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诉讼方式,分别从肇事货车和小车的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总计17万多元,已经超过他的修车成本。在这些损失弥补的前提下,蔡某没有理由不支付剩余的欠款。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车主蔡某向修车店老板郑某付清余款以及相应利息。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此案二审于3月27日上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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