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真肥!竟跑去搶劫運鈔車……

備受關注的遼寧營口運鈔車劫案又有新進展。11月1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緒義搶劫一案進行二審宣判,法院向李緒義及其辯護人、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等分別送達了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的一審中,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緒義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發前,李緒義是營口瑞泰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司機。2016年9月7日,李緒義搶劫運鈔車,打開運鈔車保險櫃,搶走三個款袋現金共計600萬元,後逃離現場。遼寧營口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緒義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一審宣判後,李緒義提出上訴。遼寧高院今年8月9日曾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遼寧高院認為,李緒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系預謀犯罪,持槍狀物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劫得600萬元,犯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

關於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李緒義搶劫動機屬最高法規定的應當從輕處罰的“特定原因”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李緒義家庭確負有外債,且其劫取現金後即償還部分債務,可證實其搶劫動機確與債務有關,但該情狀與就醫、生活所迫、學習等原因急需有所區別,且其所搶數額遠超還債所需,不符合最高法相關解釋要求,故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李緒義妻子帶領警察實施抓捕,至少應當比照自首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公安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李緒義住宅進行搜查,其妻子有配合義務,法院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李緒義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低,搶劫過程無暴力行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李緒義繫有預謀作案,隨身攜帶摺疊刀及槍狀物,且劫取押運員所攜兩把具有殺傷力的霰彈槍,現實危險巨大,並確實給在場人員造成極大震懾和威脅,足以證實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對該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鑑於上訴人李緒義在作案過程中未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犯罪所得贓款在短時間內被全額追回,歸案後認罪、悔罪,對其可適當從寬處罰。一審法院已充分考慮上述法定及酌定情節,量刑並無不當。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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