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真肥!為讓兒子考上事業編,菏澤技師學院一教師組織作弊被判刑

胆真肥!为让儿子考上事业编,菏泽技师学院一教师组织作弊被判刑

胆真肥!为让儿子考上事业编,菏泽技师学院一教师组织作弊被判刑

菏澤技師學院的教師孫某,為了讓兒子通過事業單位考試,不惜花8萬元購買作弊器材和答案,並組織其他兩人作弊。近日,菏澤中院二審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孫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為讓兒子通過事業單位考試花8萬元買答案

孫某是菏澤技師學院的一名教師。在2017年3月19日舉行的山東省菏澤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筆試中,為讓其子小孫順利通過“山東省事業單位初級崗位公開招聘”(教育類)筆試,他花費8萬元從慄某光(已判決)處,購買了考試作弊器材和筆試答案。

慄某光聯繫菏澤市牡丹區第二十一中學的教師姚某國,操作考試作弊之事。姚某國與趙某(已判決)聯繫,購買作弊器材,同時通過他人介紹,從“李哥”處購買考試答案,約定考試時通過QQ傳送答案。

在考試前,姚某國通過慄某光,將作弊器材提供給參與作弊的考生。

考試當天,姚某國接到“李哥”的考試答案後發送給趙某,趙某通過發射器將答案發到考生的作弊器材上,幫助考生汪某、孔某、小孫、劉某、袁某作弊。

其中,孫某參與組織小孫、劉某、袁某作弊。

2017年11月12日,姚某國到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投案自首。

2019年1月24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姚某國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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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無社會危害性實際已踐踏國家法律

在一審中,牡丹區法院認為,孫某的目的是為其子順利通過考試,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輕,但不足以認定從犯。

一審宣判後,孫某以“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主觀惡性極小,犯罪情節輕微,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等理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某組織其子等三人在考試中作弊,應對三人的考試作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實施組織該三人作弊中,孫某並非次要、輔助作用,原審判決未認定其屬從犯,並無不當。

孫某為兒子的前途組織考試作弊,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已踐踏了國家法律,玷汙了人事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性,社會影響很壞。故菏澤中院對孫某“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2019年3月27日,菏澤中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姚某國、孫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並對上訴人孫某宣告緩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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