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巴車墜江事故,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

重慶大巴車墜江事故,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

近日,重慶萬州墜江公交車原因公佈,因車中一名女乘客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生爭吵,進而導致肢體衝突,致車輛失控,導致車輛墜江。

事發時,車上乘客加司機共有15人,有網友評論,這是純粹的中國式災難!一個沒有絲毫公德和安全常識的潑婦;一個脾氣火爆,職業素養缺失的司機。齊心協力,共同演繹了這次“謀殺”。

當然,從法律角度上,這起案件,其他13名受害乘客,還有被大巴車撞壞的紅色轎車女司機,他們的損失應該如何索賠?該事件中各方,包括公交公司,是否有責任?

民事責任:鬧車女士和公交司機都要承擔責任,但具體的責任劃分比例,還需要進一步判定。筆者個人傾向於認定女乘客承擔主要責任,司機承擔次要責任。

有人問,一車13人,假設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算下來平均50萬,算下來至少650萬,鬧車女士的個人遺產能夠經得起這麼賠償麼?受害者家屬豈不是贏了官司依然無法得到賠償?

這一點不用擔心。

因為這是共同侵權案件,公交公司和鬧事女乘客劉某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其他13名乘客家屬和紅車女司機)可以單獨要公交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因為公交公司本身作為承運方,應該對13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負責,然後公交公司再向女乘客劉某追償其應該承擔的部分。這是從訴訟策略上而言的。

鬧車劉女士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從官方公佈的視頻和通報來看,鬧車的女士自己要求司機違規停車,司機拒絕,雙方發生爭吵,之後鬧車女士主動拿手機擊打司機頭部,導致雙方衝突升級。司機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導致無法控制車輛方向,悲劇發生。

因此,可以得到的結論是,公交司機此前提醒乘客到站下車,鬧車女士劉某未下車,冉某並未違規停車,之後鬧車女士劉某的行為舉動導致衝突升級,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因為鬧車女士劉某已經死亡,應該從其個人財產的範圍內(也就是遺產)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劉女士的部分,劉女士親屬的合法財產不會受到牽連,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承擔僱主和承運方責任

而對於司機本身,其雖然不是矛盾衝突的發起者,但是其在駕駛大巴途中,與乘客爭吵、肢體衝突,顯然是一種重大的過失,甚至屬於對可能的危害結果持放任心態的故意,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行車安全,從民事應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由於公交司機與公交公司是勞動僱傭關係,本案中,發生該類交通事故,駕駛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如果是員工個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他人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也就是說,公交司機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司機的家屬索賠,索賠的範圍就是冉某個人的遺產範圍內。

被撞的紅車女司機和其他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或鬧車女家屬索賠。

對於這種有兩方共同侵權的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既可以將向公交司機和鬧車女家屬一起索賠,也可以單獨向某一方提出索賠申請,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後,比如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鬧車女家屬追償,要求其承擔主要責任。

刑事責任:都不會被追究了

刑事責任上,他們的行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為兩人都已經不在人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司機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是自己故意犯罪或者自殺造成了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能否獲得工傷賠償的關鍵就是,司機是否屬於故意犯罪?(自殺的可能性極小,不討論)

根據官方的通告,結合以往相關案例,本案中,鬧車女子的行為涉嫌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

但是司機與女子互毆,屬於嚴重違反公交司機操作規範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是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是一種故意行為,筆者傾向於這是一種過失行為。

也就是說,乘車女子鬧事,是故意的忽視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司機還手進而導致車輛失控,屬於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涉嫌的是過失犯罪,當然,關於這一點,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認定,這個問題相信會是一個爭議點,關係到司機家屬能否獲得高額的工傷賠償。

另外,鬧車的女子劉某作為乘客,能否獲得賠償?

公交公司對乘客運輸安全都有安全保證責任,但是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根據官方通報,鬧車女子劉某明顯涉嫌故意犯罪,不會獲得賠償。

所以客運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但乘客劉某故意犯罪不需要賠償。

重慶大巴車墜江事故,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

反思:該類案件,如何杜絕?

對此事件,人民日報痛心評論:一段驚心動魄的視頻,還原了悲劇誘因;一場無謂的紛爭,拉十幾人“陪葬”。教訓之慘重,讓人不敢直視,卻不得不叩問,乘客與司機互毆何以一再出現?痛定思痛,別止於唏噓,更別停留於憤怒。無徹底反思就無真正救贖,不形成制度正義,類似悲劇便難斷絕。

何謂制度正義?無非就是加強對公共服務人員安全的保障,對危害公共安全者依法嚴格處罰,絕不姑息。在司法實踐中,的確有很多乘客因為干擾司機駕駛、甚至搶奪方向盤導致被判刑的案件。

其實對於該類乘客干擾、毆打公交司機導致發生事故甚至更加嚴重後果的案件,多數是指控乘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垃圾桶套在司機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

2017年6月29日,雷某某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定從後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何某發生爭吵,之後雷某某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機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法院認定雷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與司機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

比如2015年11月30日,陳某乘坐公交車,因睡覺錯過車站要求下車不被司機允許,遂衝至公交車駕駛室處與司機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開後,被告人陳某又走到公交車後門處,拿起安全錘將車窗玻璃砸碎後強行跳窗下車。法院認為,陳某為逞一時之氣,置全車司乘人員及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於不顧,在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與司機爭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並砸碎車窗玻璃強行跳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為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對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手拉動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發生事故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乘坐公交車,因下車問題與公交司機發生口角,並用手拉動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與對面銳志小轎車發生碰撞,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重慶大巴車墜江事故,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是作者針對相關事實進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司法實踐作出有益的貢獻。未經作者本人曾傑許可,嚴禁轉載,歡迎點贊,留言,私信。寫於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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