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在酒店關門入睡,色狼居然大搖大擺入室性侵?次數還是兩次!這麼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是真的!!!!
事情的大致來龍去脈是這樣的,9月7日,一對陝北的小情侶高高興興地去大城市西安旅遊,遇到朋友喝多了,就到等駕坡的酒店開了兩間房休息,男的一間,女的一間。但是半夜時,酒店管理人員用房卡總卡進入女子房間進行性侵,後面又性侵一次。案發後,嫌疑人被刑拘。
嫌疑人罪成的話當然要被懲處。有的國家還有“化學閹割”的刑罰伺候,讓此類色狼從此斷了念想。現在,我們要看的是,酒店有責任嗎?員工作孽,單位是否受牽連?
一 合同責任
女子交錢入住酒店,就與酒店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保障客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是酒店的合同義務及行業慣例,酒店未盡到保護義務,屬於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受害人需要舉證證明損失額。
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責任
此外,顧客作為消費者,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保法》說了,消費者有在接受服務時人身不受損害的權利,在受損害時,有獲賠的權利。而賓館,應盡到保障安全的義務,未盡到這個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就目前媒體披露的情況來分析,酒店有幾點涉嫌未盡到義務:
1、嫌疑人私拿總卡,酒店未盡到總卡的謹慎保管義務。
2、員工擅離職守,來去自由,酒店未盡到對員工的管理之職。
3、嫌疑人在探頭下,兩次潛入受害人房間,酒店均未發現,屬於監管疏忽,未盡到保障義務。
就媒體報道的事實,酒店擔責的可能性較大。最終,酒店是否擔責,擔多大的責,還得根據真實的事實或者證據還原的法律事實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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