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一男子取保候審期間又持刀故意傷害他人

記者 沈曉琛

一次衝動的教訓未能讓他引以為戒,在取保候審期間又持刀故意傷害他人,最終逃脫不了法律的嚴厲制裁……


西寧一男子取保候審期間又持刀故意傷害他人

網絡配圖

故意傷害

2014年12月18日18時許,王生與劉志(已判刑)在湟源縣田家寨鎮李家臺一學校附近遇見王強,因劉志的表弟劉展曾請求自己與王生幫其教訓欺負過他的王強。劉志和王生等到劉展放學後,三人一起將王強拉至學校旁邊的一個巷道內,其間王強從地上撿起一個啤酒瓶朝劉志掄去,不料酒瓶被劉志搶走並擊打王強頭部,王生持磚塊擊打王強頭部,將王強打倒在地後,兩人又踢打王強腹部、背部、臀部等身體部位,致使其受傷住院治療。12月19日,王生主動到湟中縣公安局田家寨派出所投案。12月25日,王生賠償王強醫藥費500元。

2015年1月12日,經省正信司法鑑定所鑑定,被鑑定人王強頭顱外傷致硬膜外出血,構成輕傷一級;顱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口唇全層裂傷,構成輕傷二級;右側上頜中切牙缺失、右側下頜側切牙缺失、右側下頜中切牙根折,構成輕傷二級。被鑑定人王強頭面部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16年10月12日,王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取保候審。


一犯再犯

2016年12月28日22時許,王生、李澤與郭淮等人在西寧市城南新區某賓館內一同飲酒,29日凌晨1時許,王生、李澤與郭淮等人離開賓館。在賓館門口,王生、李澤因瑣事與郭淮發生了口角,並廝打一團。在廝打過程中,王生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郭淮胸背部、頸部、腿部捅刺數下,李澤數次腳踢郭淮的身體,隨後王生、李澤乘坐出租車離開現場。郭淮當場死亡。

同年12月29日、2017年1月5日,王生、李澤分別到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投案自首。

經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死者郭淮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身體多處,刺破左側頸內靜脈、肺臟等,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1月25日,王生、李澤被依法逮捕。

作出判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生夥同他人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在取保候審期間,又持刀夥同被告人李澤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第234條,犯罪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王生、李澤的刑事責任。

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依法追究被告人王生、李澤的刑事責任。同時賠償人民幣535140元、喪葬費人民幣33726元,共計人民幣568866元。經查,死亡賠償金不屬本案賠償範圍,喪葬費根據法律規定為30934元。據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為人民幣30934元。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兩名被告人家屬應當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0934元。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懲處。被告人李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王生在2014年12月18日故意傷害他人時,未滿18週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對該起犯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生兩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死亡,其主觀惡性較大,人身危險性大,對其不減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26第1款、第27條、第56條、第67第1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之規定,2017年9月28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維持原判

因不服判決,王生及李澤於2017年10月9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2月20日,省高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省高院認為,上訴人王生、李澤僅因瑣事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在傷害過程中王生持刀捅傷被害人、李澤拳打腳踢被害人致其當場死亡,兩名上訴人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王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取保候審期間又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王生先後實施兩起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主觀惡性大,應予懲處。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該訴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喪葬費計算標準有誤,應予糾正。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王生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省高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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