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器官捐獻」公證,體現人間真情

丈夫把腎臟移植給妻子…父親把肝臟移植給兒子…這些關於活體器官移植的報道,越來越多地見諸於報端,給眾多等待移植的患者帶來希望。

不久前,蘭州恆信公證處接到蘭州陸軍總院普外科電話,稱一患者需要對活體器官移植進行公證,希望公證處為其提供幫助。

隨後,蘭州恆信公證處郭學峰公證員與器官捐獻者電話取得了聯繫,器官捐獻者稱其來自湖南省XX市,她的女兒因患病需要做小腸移植手術方能挽回生命。為救自己的女兒,其願意將自己的部分小腸無償捐贈給女兒,在手術前醫院告知他們要到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捐贈協議”、“聲明書”公證。

在電話中,公證員詳細告知了辦理上述公證需提交的材料,並要求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器官受捐人一起到公證處來辦理。但當得知受捐人因病住院無法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且手術移植的時間非常緊迫時,公證員主動要求為其提供上門公證服務。

當日下午,蘭州恆信公證處郭學峰公證員帶助理來到病房,為申請人辦理了公證,並向主任申請免收其公證費,於下午下班前出具了公證書。申請人在拿到公證書後感激地說“謝謝你們,真沒想到這麼快能拿到公證書,這真是一份救命書”。公證處盧主任對他們說“活體器官捐獻體現人間真情,對於這樣的公證,我們絲毫不會怠慢,最後也祝願你們手術順利、早日康復”。

市司法局溫馨提示:根據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衛生部制定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器官移植原則有五點:1、自願;2、無償捐獻;3、優先考慮其他醫療方法;4、無傷害;5、鼓勵捐獻遺體器官。而想要捐獻器官以供活體器官移植需要滿足四個條件:1、年滿18歲;2、以書面形式同意捐獻;3、不危害生命安全;4、只能移植於最近的親屬(《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一般情況下,進行活體器官移植需要器官移植接受者本人、器官移植捐獻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辦理“親屬關係”、 “聲明書”、 “捐贈協議”公證,目的在於杜絕買賣器官現象,維護患者的利益。如需器官移植公證,可先向醫院詢問需要何種公證和手續,然後到公證處辦理。

全市各級公證機構常年為活體器官移植提供免費公證服務,如有上門服務需要的,公證處也將無償提供上門公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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