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捐献”公证,体现人间真情

丈夫把肾脏移植给妻子…父亲把肝脏移植给儿子…这些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的报道,越来越多地见诸于报端,给众多等待移植的患者带来希望。

不久前,兰州恒信公证处接到兰州陆军总院普外科电话,称一患者需要对活体器官移植进行公证,希望公证处为其提供帮助。

随后,兰州恒信公证处郭学峰公证员与器官捐献者电话取得了联系,器官捐献者称其来自湖南省XX市,她的女儿因患病需要做小肠移植手术方能挽回生命。为救自己的女儿,其愿意将自己的部分小肠无偿捐赠给女儿,在手术前医院告知他们要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捐赠协议”、“声明书”公证。

在电话中,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办理上述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并要求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器官受捐人一起到公证处来办理。但当得知受捐人因病住院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且手术移植的时间非常紧迫时,公证员主动要求为其提供上门公证服务。

当日下午,兰州恒信公证处郭学峰公证员带助理来到病房,为申请人办理了公证,并向主任申请免收其公证费,于下午下班前出具了公证书。申请人在拿到公证书后感激地说“谢谢你们,真没想到这么快能拿到公证书,这真是一份救命书”。公证处卢主任对他们说“活体器官捐献体现人间真情,对于这样的公证,我们丝毫不会怠慢,最后也祝愿你们手术顺利、早日康复”。

市司法局温馨提示: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器官移植原则有五点:1、自愿;2、无偿捐献;3、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4、无伤害;5、鼓励捐献遗体器官。而想要捐献器官以供活体器官移植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年满18岁;2、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3、不危害生命安全;4、只能移植于最近的亲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进行活体器官移植需要器官移植接受者本人、器官移植捐献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办理“亲属关系”、 “声明书”、 “捐赠协议”公证,目的在于杜绝买卖器官现象,维护患者的利益。如需器官移植公证,可先向医院询问需要何种公证和手续,然后到公证处办理。

全市各级公证机构常年为活体器官移植提供免费公证服务,如有上门服务需要的,公证处也将无偿提供上门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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