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調查

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調查

製圖/高嶽

□ 法制日報記者 丁國鋒

□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 羅莎莎

近日,一則“江蘇淮安男子繼承父親公積金被要求證明父子關係”的新聞引爆網絡,一時間讓證明“我爸是我爸”這個話題再次甚囂塵上。

5月27日,據微信公眾號“江蘇新聞”報道,淮安市民錢某的父親因病去世後,他打算將父親住房公積金賬戶裡的餘額取出來。之後,在淮安市淮安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時,工作人員要求錢某提供“他是他父親的兒子”“他爺爺奶奶已經去世”“他沒有養父母”“與繼父母關係”等證明。之後,在錢某辦理這些證明過程中,街道、社區、派出所等單位均表示已停辦這些證明。

事件一經報道,引發了網友激烈討論。根據統計,約四成網友認為,戶口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證明各種親屬關係,如果連戶口都無法證明,那就應該取消戶籍制度;約三成網友認為,這是公證部門為規避自己的責任人為設置的障礙;約兩成網友認為,公證處是按規定辦事,媒體報道角度有問題;約一成網友持陰謀論觀點,猜測公證處要這些無法開出的證明是為了侵吞錢某父親的公積金。事情經過到底如何,《法制日報》記者趕赴淮安了解事情原委。

 “奇葩證明”非奇葩

5月30日10時許,記者見到淮安市淮安公證處主任陳靜。此時,他剛辦理完另外一起住房公積金繼承案件。

“當事人現在應該正在公積金中心窗口辦理業務。”陳靜邊走邊向記者介紹,因為被繼承人的配偶也來了,按照規定,配偶在現場寫一份聲明書並簽名,就可以領取公積金賬戶裡的餘額。

“當時錢某來公證處的時候,工作人員向其出具了一份手寫證明模板,因為在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中沒有能直接證明他與被繼承人在法律上具有親屬關係,而在繼承公證中這點是必須確認的。”當記者問及這則新聞時,陳靜解釋道。

《法制日報》記者電話連線當事人錢某瞭解到,當時錢某先去了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窗口。詢問後,工作人員表示這種情況要公證,他就前往了淮安市淮安公證處。

據錢某介紹,當時他提供了包括本人及父母的戶口本複印件、父母的結婚證等材料。“當時是要我提供我父母有幾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我就跑居委會、派出所,但都不能開。”錢某說。

“這種證明為什麼公證需要,現在不是倡導讓老百姓少跑腿嗎?所幸現在事情已經圓滿解決,對公證處的後續服務我也很滿意。”雖然事情辦理頗費周折,但錢某在電話裡對陳靜的服務態度多有稱讚。

“奇葩證明”意在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時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提供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而2009年10月22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中提到,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要提交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指導意見》第五條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重點審查當事人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等。

而這些條款中所提及的“親屬關係”即是錢某和網友眼中的“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證明”。“公證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證明力,一經出具就可以作為有關部門確認公民權利的依據。在本案中,公證書不僅僅有證明的作用,還有確權的作用。”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吳政霖說。

而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提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是當事人的義務,而就錢某提交的材料來說,他與已故父親並不在一個戶口簿上,在我們眼中看來就是存疑的證明材料了。”陳靜說,“而且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假公證的事情,尤其是在出具涉及財產方面的公證書時,公證員在審核材料時會慎之又慎。”

虛假公證時有出現

在淮安公證處提供的手寫證明模板上,記者看到,在涉及辦理繼承公證時,當事人需要證明被繼承人出生年月、死亡時間、家庭住址、是否是原配、有多少個子女等,還得說明是否有其他子女、養子女及被繼承人父母的情況等,並不是簡單的證明“你爸是你爸”。

“即便有了親屬關係證明材料,我們在拿到後還要進一步核實。像之前辦理的一起繼承案件中,繼承人提供的材料中說明被繼承人有三兒三女,但在實地走訪核實時,卻聽說被繼承人至少有四個女兒。”在會議室裡,陳靜向記者談起曾經辦理的一起案件。

陳靜介紹,淮安公證處公證員助理孫會敏在一個月內就碰到3次當事人找人冒充親屬想要公證的情況。“一年大概有20多起涉及繼承公證提供假材料的,10多起涉及委託公證假人冒充的”。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提供假材料多見於繼承公證,找人冒充的多是涉財產類的委託公證。“騙取公證書的現象屢禁不止,一方面是因為犯罪成本較低,當事人很少因此承擔責任;一方面也是出具證明單位把關不嚴,審核不嚴謹,而公證部門僅對證明材料有核實權。”陳靜頗有感觸地說。

根據司法部頒佈的《公證員懲戒規則》《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依法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公證員還會受到取消公證員協會會員資格、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

“公證員必須盡到核實義務,否則一旦遇到當事人假冒身份騙取公證書,具有較大職業風險,必須認真核實當事人親屬關係、婚姻關係等。”陳靜對記者說,網絡上指責公證處開“奇葩證明”,實際上存在著典型的法律認識盲區,亟待媒體加強公證法律法規宣傳,避免出現“誤打誤撞”的尷尬。

法制日報淮安(江蘇)5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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