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保價竟成了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遇到這種碰瓷怎麼辦?

快遞保價竟成了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遇到這種碰瓷怎麼辦?

保價服務,這個本應是快遞行業既保護客戶權益又兼顧快遞企業利益的兜底制度,因近來各類負面行為,被輿論裹挾,推至人前。

“你不得不承認,快遞保價確實有很多漏洞。”筆者的多位網點朋友們說的很坦誠,似乎並不覺得意外。

前些天,有一則新聞,一位重慶客戶在古玩市場購買了一對青花瓷陶罐,選擇了某快遞寄回重慶。考慮到陶罐是易碎品,按照快遞員的要求客戶頂額投了1000元。可隨後收到的確是碎了的陶罐,找快遞公司索賠時,對方只肯賠300元,理由是淘寶上類似陶罐“大概價格就是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

為此,《光明日報》一則“快遞保價賠償的底線不能被擊穿”評論文章指出:如果客戶投了保價險,最終出了問題還是快遞公司隨便定價,那這個保險還有什麼作用?

現實生活中,類似的理賠爭議並不鮮見。一方面,客戶認為既然已經投了保價,那快遞公司就應該按保價賠償。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利用快遞公司現有保價規則蓄意進行“碰瓷”的不良用戶並不少見。

此前,曾針對這一不合理現象有過解讀,趁著雙十一旺季即將到來,為避免產生類似糾紛,我們再次來學習一下。

有法可依也需執行到位

今年5月1日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確認快遞保價業務的合法地位,並賦予快遞企業要求寄件人保價的權利,為快遞企業在司法審判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

在《暫行條例》中,根治這一不合理現象的“藥方”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條

《暫行條例》第21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解讀:該條文對快遞業務中收寄雙方都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快遞企業有提醒寄件人閱讀和注意運單條款的義務,賦予了快遞企業要求寄件人保價的權利;另一方面,要求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時有聲明價值的義務。

《暫行條例》第27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解讀:該條文正式確定了保價制度,明文規定保價快件的賠償責任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也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定優先”原則,因此快遞企業的快遞服務合同條款中關於保價和賠償規則的內容顯得格外重要。

上述兩條“藥方”,曾被認為有望根治因“快遞保價”問題產生的理賠糾紛和碰瓷事件,為何依舊出現此類糾紛,歸根到底,是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快遞公司“保價規則”至關重要

縱觀我國快遞企業的運單條款,我們都會發現“保價和賠償條款”中區分了託寄物保價和不保價的賠償標準,收派員小哥們在收件的時候,也越來越建議客戶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

有的客戶為了省保價費,聲明價值時可能會報一個較低的金額,而有的客戶對有紀念意義的物品,又可能會報很高的金額,總結來說,常見的保價分為以下三種:

1、等值保價:保價金額與物品的實際價值相符,例如物品價值2萬元,保價2萬元;2、不足值保價:保價金額小於物品的實際價值,例如物品價值2萬元,保價1萬元;3、超值保價:保價金額大於物品的實際價值,例如物品價值2萬元,保價3萬元。

快遞公司最頭疼的碰瓷兒多發生在第三種情況,即“超值保價”。

根據《暫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快遞公司“保價規則”的內容設置就顯得至關重要。

再舉個例子,以順豐微信公眾號的新版中國大陸《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為例,其保價規則在第2.1.2條、2.2條中就進行了明確,約定了寄件人選擇保價服務後理賠時的相關規則。

快遞保價竟成了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遇到這種碰瓷怎麼辦?

1.《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2.1.2條:若您已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則本公司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的比例向您賠償,最高不超過託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

該怎麼理解順豐的這個“要約”呢?主要是界定了兩種理賠規則——

(1)保價的託寄物全部損壞/丟失時,公司以保價金額為限,按託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賠償。例如:託寄物價值2萬元,保價1萬元,全部損壞/丟失時我司僅賠償1萬元;託寄物價值2萬元,保價2萬元,全部損壞/丟失實際損失時,我司賠償2萬元。

(2)保價的託寄物部分損失/丟失的,我司按照損失的比例折算賠償。例如:託寄物是10個手機,一共保價1萬元,如果丟失1個,賠償保價金額的1/10,即1000元。

2.《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2.2條:價值超過1000元的物品請您保價,否則視為價值不超過1000元。本公司採取“理賠審查”的方式,您應在寄件時如實按照託寄物的實際價值誠信保價,理賠時提供相關價值證明,超額保價部分無法獲得賠償,本公司可以退還相關費用。

不難看出,順豐這條“要約”符合《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的規定,並對公司價值證明審查方式和超額保價理賠進行了專門提示,如超值保價的,超額部分無法獲得賠償。例如:託寄物價值2萬元,保價3萬元,全部損壞/丟失時,因託寄物只值2萬,所以只能賠償2萬元,超值保價的1萬元不予賠償。

超值保價部分不理賠,合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諮詢了很多法律圈的朋友,大家一致認為:從法理角度分析,規定“超值保價部分不理賠”是符合法理的。

首先,超值保價部分不賠符合快遞保價服務的初衷,也與保險行業的法律原則一致。

快遞保價服務的出發點是為了彌補寄件人的實際損失,不應成為寄件人以此牟利的手段。如果對於超值保價部分也進行賠償,等於變相鼓勵寄件人選擇超值保價,賭博快件丟失獲得額外利益,既違背了快遞保價服務的初衷,也損害快遞企業的正當利益。

該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本條第三款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由此可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是保險行業的法定規則。快遞企業參照相似業務的法定規則,對於超值保價部分不賠,並不損害寄件人的權益。

其次,行業特性對保價估值的影響。

快遞企業自身不具備鑑定託寄物價值的能力,需要由寄件人提供託寄物價值證明。而寄件人寄件時往往不會隨身攜帶價值證明,如果沒有價值證明就不能保價,會增加寄件人保價的難度,有損寄件人保護快件安全的利益;如果讓寄件人回去拿價值證明,又不符合快遞行業“快”的特性。

因此,為了提高客戶寄件效率,快遞企業可以在快遞服務合同條款中約定,保價採取“寄件時不審查價值證明,理賠時審查價值證明”的審查方式,由寄件人在寄件時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按照託寄物的實際價值保價,一旦需要理賠,寄件人再提供價值證明給快遞企業,快遞企業理賠後將客戶超值保價多支付的保價費用退還客戶,並不會損害客戶的利益。

比如在上面提到的順豐運單契約條款,就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一旦發生此類糾紛,快遞公司可以主張按照《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從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通過以上角度和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對於快遞保價的法律規定、行業慣例以及快遞公司運單條款約定等能有一個比較全面的瞭解。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在遇到相關糾紛時,才可以靈活運用應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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