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常永福決定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常永福決定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常永福決定逮捕

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常永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對常永福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