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察」金山人,骑哈罗单车,这些事情千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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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罗单车

如今已是金山人民日常出行很重要的交通工具

它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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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

一些不文明的使用现象也随之出现

↓↓↓

1

随意锯断锁、加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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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故意遮挡、损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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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将单车二维码抠下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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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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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么多触目惊心的图片

就想问这些如此对待哈罗单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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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小蓝姑娘算什么本事!

网友们也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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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虐车”行为

我们真的无能为力吗

请看以下两起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

哈罗单车盗窃案

【案例一】

2018年6月6日17时许,周某某扫码骑行一辆哈罗单车至其暂住地楼下,并用环形锁将该单车锁住。次日中午,他将该单车骑行至某工地内,趁无人之际,撬开车锁,拆除二维码,将单车占为己有。2018年6月8日,周某某在骑行至龙航路亭卫公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单车价值人民币1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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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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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陈某(化名)见屋后水沟里有一辆哈罗单车被放倒几天了都没人骑走。“我上下班不是正缺一个代步工具吗?”于是陈某“捡回”了这辆哈罗单车,锯断车上的原锁,并自行加装一把挂锁。8月,陈某因害怕自己的行为被人发现,遂采用涂刷白漆覆盖该车标示的方法将所窃车子进行“改装”,实现“完美变身”。就这样,陈某开始骑着“自己的爱车”开心地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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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陈某骑着“自己的爱车”到廊下派出所咨询办理居住证业务时,派出所民警对他的“坐骑”产生了兴趣,于是对其进行了讯问。最终,陈某交代了自己私自“改装” 并占用哈罗单车的事实。公安机关当即就对他立案侦查,并实施了刑事拘留。经过鉴定,陈某私自“改装”并占用的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18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共享单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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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哈罗单车,情节有这么严重吗?

扫码即开,用完付费的单车不仅给出行的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实现了低碳环保的出行理念。不过个别使用人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单车的目的,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转变成了私人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最终将会被法律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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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编:吴平

供图:龚星蒙

排版:张育渊

参考:@金山法院、i法治金山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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