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兩男子受人指使公然毀壞他人小車 法院這樣判

吳川兩男子受人指使公然毀壞他人財物,值款368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陳某衝、蔡某明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和一年六個月,並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欽經濟損失38612元。

據悉,被告人陳某衝,男,吳川市人。因涉嫌本案於2017年10月16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該局執行逮捕。被告人蔡某明,男,吳川市人。因涉嫌本案於2017年10月16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某衝受“X輝”(男,身份不詳)指使,糾集被告人蔡某明及同案人林某浩、何某傑、何某毅(上述三人均為未成年,另案處理)、歐某銳(在逃)等人,在梅菉大山江舊橋集中後,由陳某衝向眾人分發工具鐵錘及衣物後,六人共騎三輛摩托車到博茂社區被害人陳某欽的住宅外,持工具鐵錘將陳某欽停放在住宅外的福特銳界小車打砸毀壞後逃跑。作案後,被告人陳某衝各向蔡某明、林某浩等人分發二百至六百元不等的“辛苦費”。

經吳川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陳某欽的小車作出的被毀價格認定,陳某欽的福特銳界小車被毀的價格為3861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衝受他人指使,糾集蔡某明等人公然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值款368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衝、蔡某明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兩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陳某衝親屬能全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對兩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衝、蔡某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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