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備考:人民法院與檢察院的區別

行測備考:人民法院與檢察院的區別

 一、人民法院

(一)性質和任務

我國《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二)組織體系與領導體制

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不是領導關係,而是監督關係。上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揮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審判,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是否正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監督。華圖教育行測常識題庫,免費提供各種行測常識試題及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

二、人民檢察院

(一)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又稱為檢察監督,是通過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進行監督,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華圖教育行測常識題庫,免費提供各種行測常識試題及答案解析。

(二)組織體系與領導體制

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

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實行雙重從屬制,即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官法和地方組織法中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的規定,也體現了雙重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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