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平穩跨過稅務大關?


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平穩跨過稅務大關?




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平穩跨過稅務大關?



嶽校長今年五十五歲,當初從本地重點高中教務主任的崗位上辭職,借債辦了一所民辦高中。當年從租賃辦學,到如今擁有了一所佔地八十五畝,建築面積四萬多平方的校園,教學質量也從末流上升到當地第二名。這些年,嶽校長一直不斷地投入,還沒有從學校取得任何回報。如今,新政實施後,他聽說,民辦高中可以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光明正大地從辦學中獲取回報。可是,一聽到說現有的學校要轉為營利性學校,既要繳納土地補償費,又要補繳許多稅,以後還要繳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又馬上愁上心頭。

在昨天的推文中,田老師詳細講解了新政之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問題。今天,田老師再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分類改革之後,營利性民辦學校又會面臨著什麼樣的稅收問題。尤其是現有的民辦學校如果選擇登記表為營利性學校,又要繳納哪些稅種?在稅收問題上,地方政府能否直接進行減免呢?

首先,我們先梳理一下,營利性民辦學校所涉及到的稅種有哪些?

在這一點上,營利性民辦學校同非營利性學校相比,所涉及到的稅種並沒有大的區別。在沒有特別說明或新的政策出臺的情況下,田老師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頒發的《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依然適合於營利性民辦學校。據此可知,作為特定的教育機構,其涉及的稅種有十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關稅。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

此外,作為一般納稅人,營利性民辦學校依然會涉及到車船稅、利息稅等其他稅種。還有個人所得稅,學校雖然不是納稅主體,但是因為承擔著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所以也就具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目前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有哪些規定?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歸納如下:

第一,託兒所、幼兒園和學歷教育機構所提供的教育服務,在備案或者審批範圍內的收費免徵增值稅;

第二,民辦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經批准徵用的民辦學校、幼兒園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第四,民辦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

第五,對於捐贈而言,免徵印花稅。

在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並沒有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的具體規定,對民辦學校整體而言的稅收優惠政策三點:

(一)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並特別提出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從國務院文件關於稅收的規定上可以看出,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影響最大的稅種則是企業所得稅,而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基準稅率是25%,如果沒有優惠政策,這將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一個重大負擔。

再次,我們來看一看,地方實施政策中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規定有哪些?

在已出臺的十四個省級地方配套文件中,除部分省市文件是照抄國務院規定,有特別規定的地方政策中,以稅種為準,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增值稅的規定

遼寧省的政策是:民辦學校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相關規定的,免徵增值稅。

天津市的政策是: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民辦幼兒園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務和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河南省的政策是:民辦學校提供教育服務,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免徵增值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僅有河南省的政策中有一點補充規定:學校科研項目獲得的財政撥款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條件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資產過戶的稅費規定

安徽和陝西兩省政策規定:出資人以不動產用於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且不屬於買賣或交換行為的,免除辦理過戶手續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上海市和遼寧省兩地政策是:舉辦者以不動產作為出資,將不動產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

其他相關規定

河北省和江蘇省均提出了簡易計稅方法。河北省規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民辦培訓機構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江蘇省的規定是:民辦學校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還有一個問題,現有學校在轉設成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會產生相關稅費?

在教育部五部委聯合發佈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中,規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這裡的費主要是指土地補償金,主要是教育劃撥用地與出讓用地價格之間的差額。稅有哪些呢,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策均沒有明確。田老師認為,在上面沒有其他另行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原學校舉辦者為個人,則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原學校舉辦者為法人機構,則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最後,在處理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問題上,田老師還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吃透稅收政策,及時做好稅務登記和減免申請工作。

及時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在終止時依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應充分了解和研究國家及地方的相關稅收政策,並根據自己法人類型和運營情況,積極主動地申請稅收減免待遇。

第二,規範財務管理,依法規避稅收管理風險

民辦學校應規範財務管理,依據營利性學校法人類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根據稅收徵管的要求辦理有關納稅事務。在辦學之初,注意主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履行納稅人的各項義務,享受納稅人所應有的各項稅收權益。在辦學過程中,無論是否有納稅義務,應及時辦理納稅申報,主動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及時糾正自己在稅收處理上的錯誤,規避稅務稽查的行政處罰風險。嚴格會計核算。在辦學過程中,應當規範使用票據,正確進行會計核算,注意嚴格區分不同收入來源,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稅收支出,規避因為財務管理所導致的稅收風險。

第三,依法履行好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依據法律,民辦學校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但民辦學校作為學校教職工工資、薪金和兼職人員勞務報酬的支付者,是法定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所以民辦學校在發生支付行為時,有義務按照稅法規定計算並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作好稅務籌劃工作,依法減輕學校稅收負擔。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延遲納稅的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通俗而言,利用現行稅收政策,科學謀劃,幫助學校減少稅收。

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通過專業的機構或人員,充分利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學校的稅收工作進行整體謀劃,從而實現“節稅”目標,依法減輕學校的稅收負擔。

第五,正確處理稅收糾紛,有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是民辦教育發展的重大突破,民辦教育新法新政雖然已頒佈實施,然而相應的配套措施有待建立和完善。在稅收政策上,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政策尚不明朗,民辦教育類的法律法規與財政部、稅務總局的稅收政策之間的衝突仍未消除,地方稅收徵管部門對民辦學校稅收政策的理解仍存在著歧義,等等,這些都容易引發稅收糾紛。

當出現稅收糾紛時,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要求,先執行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然後向上級機關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使稅收糾紛最終會得到妥善處理。民辦學校還可以通過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與稅收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積極促進整個區域民辦學校稅收政策環境的改善,最終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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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田光成,系中國民辦教育法律專家,浙江省發展民辦教育研究院院長

文源 | 師之app《光成法演》欄目(文章內容有改編),《光成法演》——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編排 | 庭曦

圖源 | 匯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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